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A. 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B. 乙与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C. 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D. 乙将自己唯一的房屋赠送给自己的侄子

题目
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A. 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

B. 乙与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

C. 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D. 乙将自己唯一的房屋赠送给自己的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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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正确答案:AD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的规定:(1)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选项AD是正确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 第2题:

    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
    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
    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答案:A,B,C
    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第3题: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 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 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 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答案:A
    解析:
    。甲的欺骗对象是法官,他以伪造的借据及叙件使法官产生错误认识,法官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地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这即所谓的“诉讼欺诈”,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则认为对这种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行为。该司法解释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 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银行可以(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
    D.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因此,A选项不正确。B选项所述是撤销权,题干所述情况属于代位权的条件,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C选项不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