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雪与陈红是同一住宅楼上下层的邻居,陈红住在楼下。“五一”旅游后回到家,发现家里积满污水,经查是与楼上相连接处的下水道(管)漫出。事后,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称:下水管道是畅通的,因此不负管理责任;开发商则称:此楼已经通过综合验收,是合格的,所以也无责任。请问本案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题目

路雪与陈红是同一住宅楼上下层的邻居,陈红住在楼下。“五一”旅游后回到家,发现家里积满污水,经查是与楼上相连接处的下水道(管)漫出。事后,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称:下水管道是畅通的,因此不负管理责任;开发商则称:此楼已经通过综合验收,是合格的,所以也无责任。请问本案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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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吴某在经过一幢公寓楼时被楼上掉下的晾衣竿砸中头部受伤,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应由该公寓楼二楼以上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正确答案:√
    √【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大楼中的住户均是该大楼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发生该条规定情形后,首先推定为是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种举证责任是倒置的,由被告来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将承担赔偿责任。”

  • 第2题:

    金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经过渡海新村甲 5号楼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将金某驾驶的轿 车前挡风玻璃砸碎,金某脸部也被割伤。事后金某经 调査得知,花盆是从该楼409室的窗台上坠落的。于 是金某与该房主赵某交涉赔偿事宜,但赵某矢口否认 上述事实。金某遂诉诸法院。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的 表述,正确的有:( )
    A.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此金某对于本案不 负任何证明责任
    B.赵某应当证明他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
    C.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金某只需证明侵权行 为存在,损害结果由法院调查
    D.赵某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 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原告提出侵权事实后,被告予以否认的,由被告对其侵权行为无过错负 证明责任。故本题选项为B。本案中,原告仍需对侵 权行为和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

  • 第3题:

    王先生住在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小区内。一天,王先生7岁的女儿在小区内的石桌旁玩耍。当她爬到石桌上时,桌面突然脱落,将小孩的右手夹在石桌面和石凳之间。造成食指、中指关节骨折。事后,王先生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其应就管理不善承担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这完全是王先生监护不当造成的,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没有关系。因此王先生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石桌桌面重达90kg,石桌面和石桌柱之间仅靠桌面中心一个直径13cm、深1cm的凹槽连接。安装时只用了树脂和水泥粘合。庭审中,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在小区安装石桌、石凳是供居民休闲所用。而非用来攀爬。王先生女儿是在攀爬石桌时被砸伤的,是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王先生作为父亲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问王先生的女儿受伤,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是否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1)王先生的女儿受伤,物业管理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区物业管理是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故,物业管理公司对石桌、石凳有管理义务,应承担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是全部赔偿责任,而是部分责任。(2)王先生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负有一定责任。


    答案:
    解析:

  • 第4题:


    某住宅小区2000年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已对该小区投保公众责任险。2010年,该小区1号楼部分自来水主管道开始出现漏水,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抱箍堵漏措施维修。2011年4月起,漏水大范围爆发。经鉴定,简单封堵已不能解决问题,应逐步更换主管道。由于维修改造方案未确定,更换工作被搁置。2011年10月的一天,该楼业主张某家发现天花板被泡;物业服务企业紧急抢修,发现楼上自来水主管道漏水,须凿开楼上业主李某家厨房墙壁更换该段主管,经协商业主李某同意。


    问题:


    1.造成张、李两家相关损失的责任主体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2.赔偿和维修张、李两家的费用应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


    3.如果大面积更换自来水主管道,费用应该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造成张、李两家相关损失的责任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理由:自来水主管道已超出保修期,不应由施工单位来承担。


    2.赔偿和维修张、李两家的费用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理由: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各种团体及个人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人所承担的各种经济赔偿责任。


    3.如果大面积更换自来水主管道,费用应该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理由: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和使用属于代管性质。


  • 第5题:

    小红去年参加中考,并考上了省重点高中,收到录取通知书的当天晚上,小红组织了众多的同学在家中办了一场通宵聚会,聚会过程中播放卡拉ok,声音巨大,严重影响了四邻的休息和睡眠,其间居住在楼上的邻居两次敲门制止都未起到任何效果。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楼上的邻居无权干涉
    • B、楼上的邻居有权制止
    • C、小红在自己家活动,与他人无关
    • D、楼上的邻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B

  • 第6题:

    某住宅小区一楼业主谢先生度假回来后,发现家中积满了污水,经查是因为该门栋下水管道倒灌所致,谢先生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损失赔偿,但物业管理公司称下水管道是通畅的,不应该负管理责任,因此拒绝赔偿。本案属于哪一种类的物业管理纠纷?


    正确答案:本案属于物业管理侵权纠纷。

  • 第7题:

    某住宅小区一楼业主谢先生度假回来后,发现家中积满了污水,经查是因为该门栋下水管道倒灌所致,谢先生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损失赔偿,但物业管理公司称下水管道是通畅的,不应该负管理责任,因此拒绝赔偿。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要件并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不能证明是被侵权人的过错,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就要承担责任。
    2、在物业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中,对管理商或开发商将更多地适用严格责任。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严格地讲也是一种产品,因服务质量的瑕疵引起的后果,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物业管理商或开发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本案中的管理公司和开发商均不能免责,他们应首先对业主谢先生承担责任,然后再通过有关途径明确他们各自的责任(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

  • 第8题:

    李某在某住宅楼下与朋友聊天,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打中李某的头部,导致李某重伤昏迷。公安机关介入后,无法找到扔烟灰缸的人。对于李某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只有找到确切的扔烟灰缸的人,李某才能索赔
    • B、李某可以请求二楼以上所有住户承担赔偿责任
    • C、若有住户能证明家中无人,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 D、二楼以上房屋的所有权人须承担责任,承租人不须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C

  • 第9题:

    问答题
    某住宅小区一楼业主谢先生度假回来后,发现家中积满了污水,经查是因为该门栋下水管道倒灌所致,谢先生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损失赔偿,但物业管理公司称下水管道是通畅的,不应该负管理责任,因此拒绝赔偿。本案属于哪一种类的物业管理纠纷?

    正确答案: 本案属于物业管理侵权纠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某物业项目为多、高层混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A为开发商聘请的。业主入住后纷纷对该物业管理公司表示不满,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解聘该公司。但该公司称其与开发商签有委托管理合同,且业主的购楼合同中已说明"同意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因此业主无权解聘该公司,且业主所称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好无法举证,所以A公司不存在违约问题,如果业主坚持要解聘,就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分析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正确答案: 物业管理法律的产生、变更的基础是协议委托。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来自于产权人的委托授权。在物业开发阶段,物业的产权在开发商手中,因而,此时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但在业主入住后,物业的产权也就转移到业主手中,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也就随之转移了,由业主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管理权或委托管理权也就属于业主,业主可以根据对原开发商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决定是否与原物业管理公司续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案例三  某住宅小区2000年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已对该小区投保公众责任险。  2010年,该小区1号楼部分自来水主管道开始出现漏水,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抱箍堵漏措施维修。2011年4月起,漏水大范围爆发。经鉴定,简单封堵已不能解决问题,应逐步更换主管道。由于维修改造方案未确定,更换工作被搁置。  2011年10月的一天,该楼业主张某家发现天花板被泡;物业服务企业紧急抢修,发现楼上自来水主管道漏水,须凿开楼上业主李某家厨房墙壁更换该段主管,经协商业主李某同意。[2013年真题]  【问题】  1.造成张、李两家相关损失的责任主体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2.赔偿和维修张、李两家的费用应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  3.如果大面积更换自来水主管道,费用应该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1)造成张、李两家相关损失的责任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
    (2)理由:自来水主管道已超出保修期,不应由施工单位来承担。
    2.(1)赔偿和维修张、李两家的费用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2)理由: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各种团体及个人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日常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人所承担的各种经济赔偿责任。
    3.(1)如果大面积更换自来水主管道,费用应该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2)理由: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使用属于代管性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住宅小区一楼业主谢先生度假回来后,发现家中积满了污水,经查是因为该门栋下水管道倒灌所致,谢先生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损失赔偿,但物业管理公司称下水管道是通畅的,不应该负管理责任,因此拒绝赔偿。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要件并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不能证明是被侵权人的过错,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就要承担责任。
    2、在物业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中,对管理商或开发商将更多地适用严格责任。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严格地讲也是一种产品,因服务质量的瑕疵引起的后果,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物业管理商或开发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本案中的管理公司和开发商均不能免责,他们应首先对业主谢先生承担责任,然后再通过有关途径明确他们各自的责任(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本案最终由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B.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C.蒋某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蒋某否认自己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0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A 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关于雇工责任由雇主承担之规定,实际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雇主对外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故蒋某是否存有过错,不需要证明,D 项错误。但是其他侵权要件,仍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 B、C 项错误。

  • 第14题:

    某业主4年前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没有居住。一天,该业主接到物业管理公司房屋漏水的通知,经查看,是所购买商品房卫生间的水表管接头处破裂,并造成楼下两层住户的部分财物因浸泡受损,两户业主均提出赔偿要求。该业主认为,自己并未入住所购商品房。水管破裂不是自己人为造成的。而是水表管接头处老化断裂所致,自己不应对漏水负全责。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购买房屋后。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业主承担。请问楼上业主长期未入住。其房屋中管道老化破裂,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可否进入本案楼上业主家进行必需的维修。因此给楼上业主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1)首先,根据原建设部下发的《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管道渗漏保修期不低于1年。该案例中,业主购房已满4年,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的水表管接头处老化断裂问题发生在业主房屋内,虽然不是业主人为造成的,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共性质考虑,物业管理公司既没有权利私自打开房间进行检查,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有能力了解每位业主的房屋使用情况。因此,水管老化破裂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业主个人承担。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并不排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若在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楼下业主反映的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如未联系楼上业主,而采取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楼下业主的损失扩大,则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可能也会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物业管理公司无法联系到业主,而楼下业主的损失又在不断扩大的情形下,(属于紧急避险)可以先进入楼上业主家进行检查维修,如因此给楼上业主造成如门窗破损等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此案例的受益人是楼下业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紧急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未经楼上业主许可,进入楼上业主家中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但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楼下业主损失不断扩大。②业主无法及时赶到或无法联系到业主。③进入楼上业主家是唯一可行的维修方法。④楼下业主因不及时维修遭受的损失比物业管理公司进入楼上业主家给楼上业主造成的如门窗破损的损失更大。此外,为了避免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明确的依据而无法果断采取行动避免损失,也为了避免在采取紧急措施后,在责任确定上与业主之间产生纠纷,我们建议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最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在小区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情形,如:紧急排除故障,避免因起火、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等进行明确约定。


    答案:
    解析:

  • 第15题:

    某业主4年前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没有居住,一天,该业主接到物业管理公司房屋漏水的通知,经查看,是所购买商品房卫生间的水表接头处破裂,并造成楼下两层住户的部分财物因浸泡受损,两户业主均提出赔偿要求。该业主认为,自己并未入住所购商品房,水管破裂不是自己人为造成的,而是水表接头处老化断裂所致,自己不应对漏水负全责。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购买房屋后,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业主承担。请问:(1)楼上业主长期未入住,其房屋中管道老化破裂,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2)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可否进入本案楼上业主家进行必需的维修?(3)因此给楼上业主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根据原建设部下发的《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管道渗漏保修期不低于1年。该案例中,业主购房已满4年,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的水表接头处老化断裂问题发生在业主房屋内,虽然不是业主人为造成的,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共性质考虑,物业管理公司既没有权利私自打开房间进行检查,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有能力了解每位业主的房屋使用情况。因此,水管老化破裂造成的损失应由该业主个人承担。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并不排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若在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楼下业主反映的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如未联系楼上业主,而采取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楼下业主的损失扩大,则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可能也会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物业管理公司无法联系到业主,而楼下业主的损失又在不断扩大的情形下(属于紧急避险),可以先进人楼上业主家进行检查维修,如因此给楼上业主造成如门窗破损等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此案例的受益人是楼下业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紧急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未经楼上业主许可,进入楼上业主家中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但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楼下业主损失不断扩大。②业主无法及时赶到或无法联系到业主。③进入楼上业主家是唯一可行的维修方法。④楼下业主因不及时维修遭受的损失比物业管理公司进入楼上业主家给楼上业主造成的如门窗破损的损失更大。(3)为了避免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明确的依据而无法果断采取行动避免损失,也为了避免在采取紧急措施后,在责任确定上与业主之间产生纠纷,我们建议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最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在小区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情形,如紧急排除故障、避免因起火、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等进行明确约定。

  • 第16题:

    覃朗和袁美丽在国庆节结婚,覃朗驾驶着奔驰600去接亲。在接亲回来的途中,覃朗行驶至花丽小区南3号楼下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将挡风玻璃砸碎,袁美丽的脸部被划伤。后经调查得知,花盆是从该楼502房间的阳台上掉落。覃朗和业主马胡交涉,马胡矢口否认,于是袁美丽到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证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此袁美丽对于本案不负任何证明责任
    B.马胡应当证明他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
    C.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袁美丽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由法院职权调查
    D.马胡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
    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侵权行为的其他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仍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 第17题:

    高层塔式住宅楼的楼上单元通风好还是楼下的单元通风好?为什么?


    正确答案:由于室外风速沿垂直方向上有梯度,在边界层内距离地面越远风速越高,所以高层单元室外的风速要高于底层单元的室外风速,高层单元通风好。

  • 第18题:

    路雪与陈红是同一住宅楼上下层的邻居,陈红住在楼下。“五一”旅游后回到家,发现家里积满污水,经查是与楼上相连接处的下水道(管)漫出。事后,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称:下水管道是畅通的,因此不负管理责任;物业建设单位则称:此楼已经通过综合验收,是合格的,所以也无责任。请问本案的责任应由谁业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如果是管道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2)如果是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
    (3)物业管理企业有定期检查维修的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

  • 第19题: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是()。

    • A、街道办事处
    • B、业主
    • C、物业管理单位
    • D、环卫部门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金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经过渡海新村甲5号楼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将金某驾驶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金某脸部也被割伤。事后金某经调查得知,花盆是从该楼409室的窗台上坠落的。于是金某与该房主赵某交涉赔偿事宜,但赵某矢口否认上述事实。金某遂诉诸法院。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此金某对于本案不负任何证明责任
    • B、赵某应当证明他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
    • C、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金某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由法院职权调查
    • D、赵某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问答题
    某物业项目为多、高层混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A为开发商聘请的。业主入住后纷纷对该物业管理公司表示不满,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解聘该公司。但该公司称其与开发商签有委托管理合同,且业主的购楼合同中已说明"同意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因此业主无权解聘该公司,且业主所称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好无法举证,所以A公司不存在违约问题,如果业主坚持要解聘,就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类纠纷,业主委员会应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可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进行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某业主4年前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没有居住。一天,该业主接到物业管理公司房屋漏水的通知,经查看,是所购买商品房卫生间的水表管接头处破裂,并造成楼下两层住户的部分财物因浸泡受损,两户业主均提出赔偿要求。该业主认为,自己并未入住所购商品房。水管破裂不是自己人为造成的。而是水表管接头处老化断裂所致,自己不应对漏水负全责。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购买房屋后。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业主承担。请问楼上业主长期未入住。其房屋中管道老化破裂,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正确答案: 首先,根据原建设部下发的《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管道渗漏保修期不低于1年。该案例中,业主购房已满4年,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的水表管接头处老化断裂问题发生在业主房屋内,虽然不是业主人为造成的,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共性质考虑,物业管理公司既没有权利私自打开房间进行检查,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有能力了解每位业主的房屋使用情况。因此,水管老化破裂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业主个人承担。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并不排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若在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楼下业主反映的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如未联系楼上业主,而采取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楼下业主的损失扩大,则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可能也会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王先生住在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小区内。一天,王先生7岁的女儿在小区内的石桌旁玩耍。当她爬到石桌上时,桌面突然脱落,将小孩的右手夹在石桌面和石凳之间。造成食指、中指关节骨折。事后,王先生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其应就管理不善承担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这完全是王先生监护不当造成的,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没有关系。因此王先生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石桌桌面重达90kg,石桌面和石桌柱之间仅靠桌面中心一个直径13cm、深1cm的凹槽连接。安装时只用了树脂和水泥粘合。庭审中,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在小区安装石桌、石凳是供居民休闲所用。而非用来攀爬。王先生女儿是在攀爬石桌时被砸伤的,是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王先生作为父亲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请问王先生的女儿受伤,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王先生的女儿受伤,物业管理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区物业管理是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故,物业管理公司对石桌、石凳有管理义务,应承担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是全部赔偿责任,而是部分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