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专用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违者处以()罚款。
第1题: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驾驶员拒绝载客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元的罚款。
第2题:
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违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驾驶员处以()罚款.
第3题:
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违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驾驶员处以()罚款.
第4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
第5题:
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但可以租借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
第6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更。
第7题: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处()罚款。
第8题: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擅自转让经营权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9题:
按《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服务条例》,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失效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运整顿,暂扣经营许可证或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10题:
驾驶员应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资格证》、《服务监督卡》,违者处以100元-200元罚款。
第11题:
个人伪造、涂改、转借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证,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12题:
驾驶员未按时参加年度复核或者年度复核不合格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13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待租时拒绝运送乘客的处()罚款。
第14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处以()罚款。
第15题:
非本条例规定区域内的车辆不得在本市规定区域内从事起点始于本区域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处以()罚款。
第16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运整顿,暂扣经营许可证或从业资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17题:
任何单位伪造、涂改、转借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证,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18题:
对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汽车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单位,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19题:
对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汽车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个人,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20题:
()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
第21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
第22题:
()未协助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失物查找以及营运车辆调度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23题:
取得经营权但未办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