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丙银行拒绝了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目

如果丙银行拒绝了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器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建设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建设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乙公司的财务人员赵某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建设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赵某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孙某的姓名。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建设银行请求付款。建设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说明理由。 (2)建设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说明理由。 (3)如果建设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说明理由。 (4)如果建设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赵某追索?说明理由。 (5)建设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说明理由。 (6)如果建设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说明理由。

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2)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4)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5)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6)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 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 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 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更多“如果丙银行拒绝了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相关问题
  • 第1题:

    【资料3】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空调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该汇票作为向丙公司购买电脑的预付款先行支付。丙公司收到该张汇票后,将其赠与丁公司。丁公司于2012年1月1日持票按期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该银行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65~ 68小题:

    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下列处理方案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仍然可以向承兑银行追索

    B.丁公司可以直接向甲公司追索。

    C.丁公司可以直接向乙公司追索

    D.丁公司应当先向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ABC
    【解析】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丙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丙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通过对丙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 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戊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丙银行以丁公司所持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戊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
    2.丙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3.如果丙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如果丙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5.丙银行是否可以拒绝戊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6.如果丙银行拒绝戊公司的付款请求,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 A在原始凭证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不会导致该汇票无效。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可以看出,伪造签章不会直接导致汇票无效,题中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后背书给丁公司,而甲公司、丙银行的签章均为真实的,该汇票仍为有效。
    2.丙银行不能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题中丙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丁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丙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丁公司是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为善意的持票人,享有 票据权利。
    3. 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 丁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在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5.丙银行可以拒绝戊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戊公司持有的汇票属于汇票本身的伪造,该汇票属于无效票据,戊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题中戊公司取得的汇票为“克隆汇票”,其上所有的签章均不是当事人以真实意思所签,该汇票本身无效,丙银行是可以拒绝付款的。
    6.戊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由于该汇票本身无效,自始不产生票据效力,因此乙公司不能依据该汇票行使追索权。但戊公司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 第3题:

    (201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2.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4.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5.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M银行作为承兑人,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
    2.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4.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M银行的签章系伪造,被伪造人M银行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5.丁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乙公司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乙公司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3个月。甲公司持有票据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丁银行为支付营业厅租金,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戊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庚公司以支付货款。庚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其协助退回汇票。庚公司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丙公司坚持拒付。庚公司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丁银行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庚公司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庚公司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3)庚公司可否向丁银行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庚公司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2)庚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因为甲公司是丁银行的前手背书人,可以列为追索对象。
    (3)庚公司不得向丁银行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丁银行)对后手的被背书人(庚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