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题目

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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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王某、林某和郑某于2017年12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李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林某、郑某为有限合伙人;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
    2019年甲企业发生下列事项:
    (1)1月,王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
    (2)3月,李某发现林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甲企业同类的业务,挤占了甲企业的市场份额。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遭到林某的拒绝。
    (3)4月,郑某因个人原因退伙,从甲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5万元。8月,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偿还2018年12月所欠的到期货款30万元。因无力清偿,甲企业要求郑某承担其中5万元的债务,郑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拒绝承担5万元的债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王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郑某拒绝承担5万元的债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第2题:

    老刘、老赵、老李、老王拟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老刘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5万元,老赵、老李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5万元,老王为普通合伙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5万元;老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均应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有限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简要说明理由。
    (3)假如老赵经过老李、老王的同意,准备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老郑,此时老刘主张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欲以同等的价格购买老赵的份额,老刘的主张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
    (4)假如老赵准备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老李,是否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对外转让财产份额。(0.5分)《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对外转让财产份额。(1分)
    2.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有限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对外转让财产份额。(0.5分)《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有限合伙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半数以上通过。(1分)
    3.老刘的主张合理。(0.5分)《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1分)
    4.老赵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老李,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0.5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老李是甲企业的合伙人,老赵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老李,属于合伙企业之间的内部转让,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1分)

  • 第3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5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5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即法律允许合伙协议自由约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法律并未允许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事项作出约定,而是要求一律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法。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第4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法律允许合伙协议对此进行自由约定,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法。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第5题:

    (2019年)李某、王某、林某、郑某于2017年12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李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林某、郑某为有限合伙人;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
      2019年甲企业发生下列事项:
      (1)1月,王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
      (2)3月,李某发现林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甲企业同类的业务。挤占了甲企业的市场份额。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遭到林某拒绝。
      (3)4月,郑某因个人原因退伙,从甲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5万元。8月,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偿还2018年12月所欠的到期货款30万元。因无力清偿,甲企业要求郑某承担其中5万元的债务。郑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拒绝承担5万元债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王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所以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所以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郑某拒绝承担5万元债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