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没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食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干"合伙食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

题目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没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食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干"合伙食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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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没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丁有权过问企业事务。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郑某尚不是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第2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四名合伙 人,合伙协议约定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 甲、乙两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或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不得互相干涉
    B.甲和乙一致同意,可以将合伙企业名下的房产转让
    C.甲等四人均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D.甲等四人均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答案:A,B,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 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由此可知A选项说法不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3项规定,处分合伙企业不动 产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 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 C选项的说法正确。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 业进行交易。由此可知,合伙人并不是绝对不能同合伙 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 第3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委托丁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 D 的说法错误。

  • 第4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是()。

    A: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由甲、乙两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聘请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答案:A,B,C,D,E
    解析: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 委托丁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B.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 丙二人
    D. 甲. 乙. 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