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Ⅰ项,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Ⅳ项,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需要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且必须取得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