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乙公司借款,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出了由丙银行承兑的银行汇票。乙公司取得该银行汇票后,将其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该汇票捐赠给了戊助学基金,戊助学基金持该汇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根据以上情况,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戊助学基金取得汇票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B.乙公司没有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其背书行为无效,丁公司因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C.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有背书人签章D.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不可以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E.如某日22时30分,丁公司

题目
甲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乙公司借款,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出了由丙银行承兑的银行汇票。乙公司取得该银行汇票后,将其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该汇票捐赠给了戊助学基金,戊助学基金持该汇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根据以上情况,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戊助学基金取得汇票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

B.乙公司没有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其背书行为无效,丁公司因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C.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有背书人签章

D.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不可以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E.如某日22时30分,丁公司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助学基金。次日,戊助学基金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丁公司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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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将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以汇票抵偿债务,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背书将汇票金额的50%转让给戊公司。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戊公司有权向银行提示付款,要求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50%
    B:丙公司债务到期前,丁公司有权背书转让汇票
    C: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D: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A,B,C
    解析:
    依《票据法》第33条规定,A选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能再将票据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所以B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丁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汇票,乙公司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是乙公司的后手,因此乙公司无权对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公司可以向其前手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D选项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00万元,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金额改为800万元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发现汇票金额被修改,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乙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丁公司和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银行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担付款责任

    答案:C
    解析:
    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甲公司、乙公司和银行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当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和丁公司是在变造之后签章,应当按照汇票金额为8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所以AB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为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如戊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戊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A.丁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AB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丁某)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切当事人(张某).不负担保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答案:A,B
    解析:
    【考点】汇票的追索权【详解】根据《票据法》第61条和第68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且,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就这两条规定来看,丁某(背书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出票人)、丙银行(承兑人)都可以作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但本题中还有一个情况,即甲公司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时已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中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在此情况不再承担被追索责任,C项错误。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因此,汇票追索权的对象不包括付款人,戊某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选项D错误。【陷阱】本题的关键就在于准确掌握汇票追索权的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如果僵化地适用《票据法》第6l条和第68条,而不将其与“不得转让”字样记载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就会得出错误的答案。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