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菜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题目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菜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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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将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以汇票抵偿债务,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背书将汇票金额的50%转让给戊公司。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戊公司有权向银行提示付款,要求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50%
    B:丙公司债务到期前,丁公司有权背书转让汇票
    C: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D: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A,B,C
    解析:
    依《票据法》第33条规定,A选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能再将票据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所以B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丁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汇票,乙公司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是乙公司的后手,因此乙公司无权对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公司可以向其前手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D选项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l0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票当事人的关系是(  )。

    A.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B.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C.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D.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第3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为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如戊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戊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A.丁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AB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丁某)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切当事人(张某).不负担保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答案:A,B
    解析:
    【考点】汇票的追索权【详解】根据《票据法》第61条和第68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且,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就这两条规定来看,丁某(背书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出票人)、丙银行(承兑人)都可以作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但本题中还有一个情况,即甲公司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时已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中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在此情况不再承担被追索责任,C项错误。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因此,汇票追索权的对象不包括付款人,戊某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选项D错误。【陷阱】本题的关键就在于准确掌握汇票追索权的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如果僵化地适用《票据法》第6l条和第68条,而不将其与“不得转让”字样记载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就会得出错误的答案。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10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票当事人的关系是( )。

    A.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B.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C.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D.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当事人一般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故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