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11 动火的现场监护。
16.6.11.1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时,本部门(车间、工区、公司、中心)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可不到现场。
16.6.11.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消防(专职)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16.6.11.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专职)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16.6.11.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16.6.11.5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准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