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

题目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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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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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中,由于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侵害故意,并且实施了侵害行为,所以双方都欠缺防卫意识,即不存在为保护合法利益的防卫目的,不成立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甲、乙参与聚众斗殴,甲在斗殴中杀死乙的,无论甲对乙的死亡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 第2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用刀砍伤乙,致其轻伤,但乙因感染破伤风而死亡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甲与乙都和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 毫克毒物,且知道5 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 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和乙因琐事发生争吵,甲持刀追砍乙,乙狂逃,在闹市区未看清红灯,结果被一辆汽车撞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甲以120公里时速驾车(该高速公路限速为100公里),将突然跑上公路的乙撞死事后证明,即使甲不超速,乙也会被撞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案:B,C
    解析:
    BC。A:介入因素是产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且介入因素很异常,故因果关系中断。B:甲、乙的行为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作用,故都有因果关系。C:乙虽然是被车撞死的,但这一结果是杀人者狂追的正常结果,即此处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仍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是客观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无关。

  • 第3题: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先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反击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D

  • 第4题: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详解】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以具备防卫意图为前提。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而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甲乙的行为属于互相斗殴,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 第5题: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答案:D
    解析:
    【考点】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证明责任的分担【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本案中,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已经生效,属于前述第(二)项不需要证明之事项,故选项D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选项A、B、C分别属于前述第1、5、4项,是需要用证据证明之事项,故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