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5周岁)主动邀约乙(20周岁)把邻居丙(3岁)绑架,向丙之父索要3万元赎金。在得知丙父亲报警后甲将丙杀死。对甲如何认定处理?( ) A.甲应当对这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B.对甲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C.对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D.对甲应当处死刑

题目

甲(15周岁)主动邀约乙(20周岁)把邻居丙(3岁)绑架,向丙之父索要3万元赎金。在得知丙父亲报警后甲将丙杀死。对甲如何认定处理?( ) A.甲应当对这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B.对甲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C.对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D.对甲应当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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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甲不构成犯罪,乙、丙构成了犯罪
    B.甲、乙、丙都构成了犯罪
    C.甲、乙、丙都构成了绑架罪
    D.甲、乙、丙构成了共同犯罪


    答案:B,D
    解析:
    甲、乙、丙三人都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 备刑事责任能力,三人共同虚构事实,诈骗甲父的财物,构成了共同犯罪。因为并不存在甲被绑架的事实, 所以,三人不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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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C
    解析:
    甲和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绑架并杀害丙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乙已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甲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不能以绑架罪论处,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和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虽未直接实施杀害丙的行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乙应当对共犯甲的共同犯罪行为负责,应当对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错误,ABD均正确。应选C。

  • 第3题:

    2、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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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将乙(6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的父亲已经报案,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到了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甲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承继行为怎样构成共同犯罪,其关键在于承继行为加入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既遂之前。承继行为成立怎样的共同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 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属于刑法规定的结合犯,属于科刑的一罪。本案中,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 B项错误。如A项所述,甲属于结合犯,丙仅以帮助的故意参与后一甲杀死乙的犯罪的,仅成立后一犯罪。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C项错误。甲丙不构成绑架罪共犯,因为丙没有绑架乙的意思。同时,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本案中,甲以向乙父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乙绑架到自己家中,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来丙参与杀害乙的,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因此,甲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丙共同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并且均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的,由于绑架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只构成绑架罪,甲的罪名是绑架罪,乙是故意杀人罪。但二人就相同的故意杀人罪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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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18 周岁)、乙(17 周岁)、丙(15 周岁)三人与李某一起打麻将,由于在李某身后安装了针孔摄像头,共赢取李某5 万元。但李某仅带有现金3 万元,在支付3 万元后,写下了2 万元的欠条。
    李某在起身离开时发现乙身上的摄像设备,要求甲、乙、丙归还欠条,乙见事情败露,夺门而逃,甲、丙使用暴力将李某打成重伤后离开。甲、丙拿着李某的欠条,将2 万元改成20 万元,并找到丁(17 周岁),告诉丁“李某欠自己20 万元,要回钱后给丁手机一部”,于是丁听从甲、丙安排,将李某的女儿翠花(16周岁,丁以前的同学)约出来后与甲、丙一起将其关押,并打电话要求李某偿还欠款20 万元。
    甲、丙发现翠花很漂亮,准备强奸翠花,正要实施奸淫行为时被丁发现,丁苦苦哀求甲、丙“翠花是我心上人,不要强奸,你俩实在控制不止,猥亵即可”,甲、丙遂对翠花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
    翠花对丁终日破口大骂,丁遂向甲、丙提出“不如将翠花杀害”的建议,甲、丙与丁遂将翠花捆绑后扔进湖里。
    甲、丙、丁继续向李某索要钱财。甲随后找到乙,并告知其绑架翠花向李某索要钱财的事实,要求乙将其信用卡给甲,以便李某将钱打入卡中。李某将5 万元转入甲指定的账户,但由于女儿突然回家而随即报案。事后证明,丁在发现真相后提议杀翠花是为了让翠花逃跑,并在将翠花推进湖里之前将其身上的绳索割断,翠花因此而逃命。
    问题:
    请分别分析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并阐释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乙、丙三人设赌博骗局赢取李某钱财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被识破后,乙逃跑,乙仅成立诈骗罪,数额5 万元(3 万元现金,2 万元债权,即财产性利益),与甲、丙在诈骗罪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丙为了保护已经取得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不被追回,即为了窝藏赃物而将李某打成重伤的,甲成立(事后)抢劫罪;因丙只有15 周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按照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丙也成立(事后)抢劫罪。
    2.甲、丙将欠条由2 万元改为20 万元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为甲、丙只是单纯增加债权而没有造成李某财产损失。如果甲拿着改过的欠条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还款,则甲成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丙以索要债务为名,与丁一起非法拘禁翠花,并向其父亲李某勒索财物的,丁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甲成立绑架罪既遂,丙因没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成立犯罪。之后甲、丙杀害翠花,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翠花没有死亡的,甲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丙只有15 周岁,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甲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关系;丁为了寻找机会使翠花逃脱,而提议杀翠花、随后将其放跑的行为,属于降低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4.甲、丙强奸翠花,但经丁劝说后放弃强奸行为的,甲、丙成立强奸罪共犯,属于犯罪中止,因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甲、丙随后强制猥亵、侮辱翠花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共犯,但丙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成立犯罪。丁为了避免翠花被强奸,不得已劝说甲、丙猥亵、侮辱翠花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属于紧急避险。
    5.甲、丙、丁在“杀害”翠花后,因绑架行为已经结束,故继续以控制翠花为名向李某索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择一重罪处罚;但丙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成立犯罪。乙误以为甲等人实施绑架行为,而提供帮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上为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竞合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为绑架罪行为提供帮助的故意,按照法定符合说,在敲诈勒索罪范围主客观一致,成立敲诈勒索罪,与甲、丙、丁在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成立共犯。
    综上,甲成立(事后)抢劫罪、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适用未遂的规定)、强奸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数罪并罚;丙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中止,数罪并罚,因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丁成立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