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丙公司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甲公司的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时至2008年12月5日,因甲公司不能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消灭B.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C.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D.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

题目

甲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丙公司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甲公司的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时至2008年12月5日,因甲公司不能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消灭

B.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

C.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

D.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


相似考题

1.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订立后,如果甲公司不支付约定的费用,乙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4)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6)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更多“甲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丙公司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向乙银行贷款 10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丙公司以1块建设用地使 用权为甲公司的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时至2008年12月5日,因甲公司不能还款,乙银行欲 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 而消灭
    B.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 不受法律保护
    C.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 律保护
    D.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


    答案:B
    解析:
    。依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主债权诉 讼时效巳过,抵押权的行使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 正确选项为B。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3题:

    (2013年)……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流押条款”无效;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 第4题:

    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

    答案:A,C,D
    解析:
    选项 A 正确,选项 B 错误。《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本题中,甲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时,土地上尚未附着住宅楼。因此,乙银行仅对该建设用地享有抵押权。选项 C 正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选项 D 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32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本题中,丁已经交付 80%的购房款,因此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

  • 第5题: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伺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问题: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订立后,如果甲公司不支付约定的费用,乙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
    (3)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5)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乙公司两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费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3)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虽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4)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