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题目

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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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作为出票人,乙收款受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丁,丁转让于戊。在本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是:( )

    A.设戊与乙之间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乙对戊提出的抗辩

    B.甲以乙戊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戊提出的抗辩

    C.设庚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甲以此提出抗辩

    D.设庚明知乙戊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该票款


    正确答案:ACD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故A正确。
    《票据纠纷解释》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8属于第(1)项情形,不予支持;C属于第(2)项,应予支持;D属于第(3)项,应予支持。

  • 第2题:

    甲作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依此,可知A、C、D项的情形都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只有B项票据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3题:

    W假冒甲公司的名义签发汇票,记载甲公司为付款人,收款人为乙,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其后果为

    A.W的行为构成伪造票据,汇票无效

    B.甲公司为被伪造人,应向善意持票人乙、丙承担票据责任

    C.甲公司为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D.W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出票人甲公司签章;收款人名称乙公司;付款人名称P银行

  • 第4题:

    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汇票的背书转让。 A项:《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需要向其后手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不退出票据关系,故A项错误。
    B项:《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出票人甲公司同样是票据债务人,故B项错误。
    C项:《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故C项正确。
    D项:《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据此,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故D项错误。需要注意,《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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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变造为2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债务人中,对25万元的票据金额承担责任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C,D
    解析:
    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甲、乙),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人如果同时也是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丙),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丁),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