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作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题目

甲作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 )。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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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作为出票人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则丧失对( )的追索权。

    A.甲

    B.乙

    C.丙

    D.甲和乙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这里所指的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是指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 第2题:

    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汇票的背书转让。 A项:《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需要向其后手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不退出票据关系,故A项错误。
    B项:《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出票人甲公司同样是票据债务人,故B项错误。
    C项:《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故C项正确。
    D项:《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据此,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故D项错误。需要注意,《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不容混淆。

  • 第3题:

    甲作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依此,可知A、C、D项的情形都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只有B项票据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4题:

    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正确答案:B
    [考点]票据的抗辩
    B。《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l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l2、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依此,可知A、C、D项的情形都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只有B项票据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5题:

    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答案:C
    解析:
    【考点】汇票的背书转让【详解】根据《票据法》第37条的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并不退出票据关系。选项A错误。根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甲公司仍是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选项B错误。根据《票据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选项C正确。根据《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选项D错误。【陷阱】汇票背书转让是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记载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汇票的背书转让有很多限制,如须完整转让、不得附有条件、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票据转让的效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