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别墅毁损之前,该别墅的所有权属于谁?理由是什么?

题目

在别墅毁损之前,该别墅的所有权属于谁?理由是什么?


相似考题

3.(本题22分)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4.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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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四、(本题22分)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 第2题:

    (2009年)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 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人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 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人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人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 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 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 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 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 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 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 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 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 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 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核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斯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明确了甲乙之间是口头约定,且租赁期限定为5年,故应视其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 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 人。所以对于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应当保证在合 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本题乙欲与甲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
    2.本题考核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 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 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 租期。本题中,虽然在“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且“甲对此未置可否”,但不 影响承租人甲对出租人乙享有的请求维修的权利,所以甲可以要求乙对房屋进行维修,如果 乙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甲自行出资进行的维修,费用也应由出租人乙承担,对于因维修房屋 给承租人甲带来的不便,乙应当相应减少其租金或延长租期。
    3.本题考核合同相关规定和侵权责任。首先,丁的维修公司免费为甲进行维修房屋的 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其次, 因丁的维修公司免费为甲维修,故可以视为丁对甲的一种无偿赠与。第三,修缮工作属于加 工承揽性质,故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相关规定。因为丁公司是派工人前去执行工作,属于职务 行为,而其工人也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慎摔伤,所以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 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 以丁公司应对其工人的人身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4.本题考核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本题描述甲对乙的 别墅进行的是“较大装修”,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 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此承租人甲在未告知出租人乙的 情况下对租赁物进行了较大的修缮,属于此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乙可以要求甲恢复 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可以请求其赔偿损失。
    5.本题考核损失赔偿问题。本题交代在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 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此次漏水是由于甲对租赁物进行修葺时购置的瓦片质量存在瑕疵引 发“漏水”而造成的,对此,乙不存在过错,故甲无权请求乙进行赔偿。
    6.本题考核承租物的抵押问题。甲生前以其承租权设定担保,后戊基于担保关系占有 了租赁物,看似关系较为复杂,但其实不然。考生应跳离这些障碍物,将复杂的法律关系简 单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 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而丙正是与承租人乙共同居住的人,故其可以在租赁 期内继续使用租赁物,即享有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7.本题考核占有人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 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 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虽然戊人住别墅得到了出租人乙的同意,但丙作为在先权利人已经先占有了该房屋,因此,丙可以向戊主张返还以实现自己的 权利。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 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 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 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 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 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 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 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 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 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 第3题:

    王某在上大学时,其叔叔通过遗赠的方式为王某留下了一套别墅,毕业后王某在外地工作,考虑到要在外地安家,王某将该别墅以200万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夫妻,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该别墅的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王某对该别墅的所有权取得是原始取得
    B:王某对该别墅的所有权的丧失是相对丧失
    C:李某夫妻对该别墅的所有权取得是继受取得
    D:王某对该别墅所有权的丧失是因一些行为而丧失

    答案:A
    解析:
    王某对该别墅的所有权取得是继受取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法取得所有权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原所有人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如劳动生产、收益、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如通过买卖、互易、继承等方式合法取得的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

  • 第4题:

    金谷园是谁的别墅()。

    A.石崇

    B.刘暾(tun)


    参考答案:A

  • 第5题:


    案情:甲开发商为筹集款项,将一栋正在建设中的别墅抵押给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但未办理登记。在别墅建好后,甲又将该别墅卖给了客户丙,作价1000万元,丙一次性预付500万元,余款分5年付清,待付清款项后,甲再将该别墅交付给丙。丙预付500万元后,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甲故意隐瞒该别墅上设定的抵押权和别墅过户的事实,又将该别墅卖给了丁客户,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丁客户按约预付了500万元。在此期间,甲又与戊签订了别墅的租赁合同,租期5年,戊将该别墅装饰成茶艺馆进行经营。第四年,因发生泥石流该别墅被掩埋。经查:甲一次性收取了戊的5年租金50万元,且戊经甲同意,对该别墅投入了50万元的装修费,因甲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以及不能给付房屋而引起纠纷。


    问题:


    1.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乙银行对该别墅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在别墅毁损之前,该别墅的所有权属于谁?理由是什么?


    3.丙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


    4.丁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丁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


    5.该别墅毁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戊对甲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为什么?


    7.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所有权、风险转移、合同解除[答案及解析]1.抵押合同有效。乙银行不享有对别墅的抵押权。因为未办理登记。《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和银行之间的抵押并未登记,因此抵押权没有设立。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抵押合同成立时已经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属于丙。理由是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甲和丙达成了别墅买卖合同后,丙预付500万元并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虽然甲未将房屋交付与丙,但登记后丙便是别墅的所有权人。


    3.不能。因为丙的实际损失为500万元及利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只支付了500万元的价款,因此其只能要求甲返还500万元及其利息。


    4.能。有权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因为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将别墅卖给丙后又卖给了丁,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


    5.由甲承担。因为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题中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该别墅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承担。


    6.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租赁物已经灭失。戊行使解除权后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戊可以行使解除权并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


    7.由甲、戊合理分摊。经甲同意而形成的添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分担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题中,戊经过甲的同意才装修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因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甲和戊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