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

题目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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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故意和过失。 AD项,武警甲擅离职守,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看管松懈逃离看守所,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乙构成脱逃罪。故A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B项,甲、乙二人对脱逃事件事前无通谋,也无事中共谋,且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故8项错误,不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

  • 第2题:

    甲某因其丈夫在公安局看守所工作,所以与看守所的监管人员都很熟悉。一天,甲某接受在押重刑犯乙某亲属3万元钱,帮助乙某从看守所逃走。甲某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
    B.私放在押人员罪
    C.脱逃罪
    D.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


    答案:C
    解析:
    甲不具备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构成脱逃罪共犯。

  • 第3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更加完善了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内容。关于值班律师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B.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C.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要求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D.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此提供便利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 第4题: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故意和过失。 AD项,武警甲擅离职守,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看管松懈逃离看守所,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乙构成脱逃罪。故A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B项,甲、乙二人对脱逃事件事前无通谋,也无事中共谋,且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故8项错误,不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

  • 第5题: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解析:
    【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脱逃罪,选项D是错误的;同时很明显,乙的主观罪过是故意。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甲擅离职守,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其主观上并没有私放乙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为甲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甲乙不属于共同犯罪,选项B是错误的。综上,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