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谦和胡威签订了一份手机配件长期供货合同,约定供货期为一年,每月支付一次货款。半年过去了,经胡威多次催要,陶谦仍未支付货款,于是胡威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陶谦支付6个月的货款及利息182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陶谦提出,胡威的妻子杨某曾向其借款5000元,并据此请求法院判决抵销该部分,只偿还剩余的13200元。法院对此的处理方法不当的是:( )。
A.将陶谦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告知陶谦另行起诉
C.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D.追加任某为第三人
第1题:
甲家具厂与乙木材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家具厂以自有的加工设备作为货款的抵押物,担保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合同期限内,乙木材公司总计供货10次,货款总额为80万元;甲家具厂总计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60万元无力偿还。乙木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数额是( )。
A.20万
B.30万
C.50万
D.60万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