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题目

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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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4年)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起诉条件。A选项中,不论原告的请求实体上应否获得法律的支持,只要原告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即只要原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起诉,其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是实体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起诉与受理时在所不问;B选项中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原告在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虽然在6个月内,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但是被告起诉,法院应当受理:C选项中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D选项中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是乙村民和本村,即乙村民和本村为本案适格当事人,而甲村民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即本案原告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 第2题:

    律师林某在一起绑架罪的侦查期间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林某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B.林某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核实有关证据
    C.林某在与犯罪嫌疑人李某交往中获悉李某正在向境外间谍机构泄露其掌握的军事机 密,林某有权予以保密
    D.林某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未获批准,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


    答案: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 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 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 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 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由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 “核实有关证据”错误,只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核实有关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 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 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由此,C选项中李某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林某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而 不能保密,故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 取。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 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 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由此,林某有权申请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 证据,如果认为司法机关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而不是“人民法院”,故D选 项错误。

  • 第3题:

    成某(男,19岁)与张某(男,17岁)原系初中同学。成、张二人初中毕业后,一直待在家里,没有上班。成、张二人具有赌博、盗窃等恶习。2005年5月16日夜晚,成、张二人打起了初中时本班校花林某(16岁)的主意,预谋强奸林某。于是,成某、张某当晚约林某出来,谎称是初中同学聚会,将林某骗至成某家中。成某先提出与林某发生性关系,遭林某拒绝后强行将林某按倒在地,使用暴力将林某强奸。林某被强奸后大声哭喊。成某与张某害怕被人发现,遂用毛巾将林某的嘴堵住。之后,张某又强奸了林某,林某再次被奸后,仍然啼哭不止。于是,成某与张某密谋将林某杀掉以灭口。成某即狠勒林某的颈部,将林某勒昏。尔后,张某提议将林某放到附近的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林某卧轧自杀的假象。随后,成、张二人拿走林某身上的手表及少量人民币,用布袋将昏迷中的林某移至附近的铁轨上。不久,林某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成某、张某二人作案后逃离现场,不久被抓获归案。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与张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成某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都是主犯。由于成某与张某二人是轮奸,应当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是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与张某合谋后将被害人放置于铁轨上,导致被害人被火车撞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成某与被告人张某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3)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与张某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利用被害人处于昏迷的状态,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成某与张某的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4)由于被告人成某与张某都是一人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三罪,所以应当数罪并罚。
    (5)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犯罪时不满l8周岁,系未成年人,所以对于张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4题:

    李某和王某系邻居,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当众对王某进行侮辱。王某到人民法院控告李某,但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A:对李某宣告无罪
    B:终止审理
    C:撤销案件
    D:驳回起诉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据此,对处于审判阶段的案件,如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结案,对案件终止审理。

  • 第5题:

    案情:
    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某的头部,林乙用木棍击打李某的右额。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某头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致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
    问题:
    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程序是否合法?
    2.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是否合法?
    3.谁可以提起申诉?林甲应当向谁提起申诉?
    4.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5.本案的再审程序是否正确?如果有错误,请改正。


    答案:
    解析:
    1.合法。《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2.合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可以提出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再审期间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5.审判监督程序的错误有:(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错误。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发现有错误的,不能直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原审合议庭审理。(3)再审应当对原判决全面审查,对林乙未作审查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