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题目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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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考点]公务员交流制度
[解析]《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该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在此,需要特别界定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范围。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它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的特点。公务是与普通的劳务相区别的。所谓劳务,泛指一切以劳力为主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社会服务性的活动。它与公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例如,高校的副校长代表国家,从事高校管理、学位授予、国际交流等公务性活动,因此与普通的高校行政人员不同。是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经理根据国家的委派,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从事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属于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题A项中沈某作为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这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C项中国有企业经理吴某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上述两种调任均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制度。所以A项、C项被排除。
《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D项中郑某作为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符合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的规定,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制度,所以D项不当选。
关于B项.高校的行政人员,是在高校中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高校普通行政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主要是靠提供劳力来实现的,是在管理者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之下进行的,他们并不代表国家从事享有法律规定职权的管理活动,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区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属于该条所指的辅助性职位,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4条中所规定“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范畴,所以刘某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不属于调任。而且刘某不属于履行公职的公务员范畴,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意味着他改变了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所以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的挂职。那么,这是否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呢?《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
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由此可知。转任需要在公务员范围内进行.即由某一公务员职位转为其他公务员职位,而如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综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并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范围,B项当选。
更多“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正确答案:B

  • 第2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解析: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本题A、C项属于交流制度中的调任;D项属于挂职锻炼,B项不属于交流制度。故选B。

  • 第3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解析:
    【考点】公务员交流【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第2、3款、64条、65条、66条之规定,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外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A选项中,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属于调任。同理,C选项中,吴某的职务变动属于调任。D选项中郑某为挂职锻炼。而B选项中,刘某从高校行政人员到法院书记员的过程不属于调任,因为调任是把被调任者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也不属于转任,因为转任只在公务员队伍之间进行,而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畴;也不属于挂职锻炼,因为挂职锻炼者的身份也必须是公务员。据此,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B选项当选。

  • 第4题: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未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C

  • 第5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A.黄某系武汉大学副校长,调入教育部任法规司司长
    B.李某系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的副总经理,调入福建省福州市任副市长
    C.孙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检察院的书记员
    D.徐某系发改委法规司副司长,到重庆市江北区挂职担任区长


    答案:C
    解析:
    公务员的交流制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查的内容,必须掌握。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交 流制度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指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即由外到内的交 流;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不同职位间的调动,即由内到内的交流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在不改变与 原机关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担任其他职务,即由内到外,或由内到内的交流。调任的要求是国有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公务员系统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 领导职务。公务员挂职,可以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以,ABD 选项正确,不选。选项C,属于公务员的聘用制,不是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