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企业宇宙公司。请回答下列 72~75 题:第 72 题 请对有关该该企业的下列相关问题作出正确选择:( )A.蓝天公司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B.绿野公司主张该合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主张该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C.蓝天公司以实际股东的名义请求宇宙公司直接

题目

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企业宇宙公司。请回答下列 72~75 题:

第 72 题 请对有关该该企业的下列相关问题作出正确选择:( )

A.蓝天公司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

B.绿野公司主张该合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主张该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C.蓝天公司以实际股东的名义请求宇宙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在企业投资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绿野公司向蓝天公司要求支付必要的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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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l5条规定:“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l7条规定,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选项不符合第1款规定,错误;B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正确;C选项中不符合第17条的规定,故错误;D选项符合第15条第2款规定,故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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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西安甲公司欲购买北京乙公司的产品,双方在郑州签署了设备订购确认书,之后双方签署了具有电子签名盖章的电子版合同。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A.北京

    B.西安

    C.郑州

    D.不确定


    参考答案:C

  • 第2题:

    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 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 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 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 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 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企业宇宙公司。请回答下 列问题:
    设宇宙公司成立后,绿野公司拒不履行其 与蓝天公司之间的合问,致使蓝天公司无法实现投资
    目的且遭受损失,则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蓝天公司可以直接向宇宙公司提出主张,取代 绿野公司的股东地位
    B.蓝天公司有权请求解除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 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C.蓝天公司有权要求法院宣告与绿野公司之间 的合同无效,并要求绿野公司返还股权
    D.蓝天公司有权要求绿野公司返还投资在宇宙 公司的财产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 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 合同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A选项中,蓝天公司向宇宙公司提出法律请求并 无依据;B选项符合上述规定;C选项从提议看,该合 同并无无效情形,故错误;D选项依据公司法原理,财 产已经投入公司,无法返还,故错误。

  • 第3题: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故A项错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B项错误。C项,关于分公司的负责人,现行法律并无特别的规制。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均可以是股东之外的人,故C项错误。《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 第4题:

    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 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 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 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 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 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企业宇宙公司。请回答下 列问题:
    请对有关该该企业的下列相关问题作出正 确选择:( )
    A.蓝天公司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
    B.绿野公司主张该合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主张 该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C.蓝天公司以实际股东的名义请求宇宙公司直 接向其支付在企业投资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D.绿野公司向蓝天公司要求支付必要的报酬的, 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答案: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5条规定:“合同 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 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 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 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 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 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 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7条规定,实际投资者根据 其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 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A选项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错误;B选项符合第 1款的规定,正确;C选项不符合第17条的规定,故错 误;D选项符合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故正确。

  • 第5题: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的种类。A、B、D项:《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B两项错误,D项正确。 C项: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分公司并不要求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负责人,因此,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