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是某公司财务副经理,1998年10月,甲某在同学乙某家中得知乙某等人共谋贩卖毒品,听后未予声张,也没有举报。1999年4月,乙某贩毒在火车站被查获,乙某趁人不备逃走,另一人被抓获。当晚乙某逃到甲某家中藏匿,并将乙某交其保管的毒品若干包以及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5万元转移保存。后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甲某的行为已触犯的罪名中不包括:( )A.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B.窝藏毒品罪C.窝藏毒赃罪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题目

甲某是某公司财务副经理,1998年10月,甲某在同学乙某家中得知乙某等人共谋贩卖毒品,听后未予声张,也没有举报。1999年4月,乙某贩毒在火车站被查获,乙某趁人不备逃走,另一人被抓获。当晚乙某逃到甲某家中藏匿,并将乙某交其保管的毒品若干包以及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5万元转移保存。后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甲某的行为已触犯的罪名中不包括:( )

A.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B.窝藏毒品罪

C.窝藏毒赃罪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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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某几年前与妻子乙某离婚,离婚时协议儿子丙某由妻子直接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则由甲某负担。丙某在与同学玩耍时将同学胳膊扭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药费等近万元。但乙某无力赔偿,同学的父母向丙某的父亲甲某要求赔偿,但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甲某的理由成立吗?


    参考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丙某虽是同母亲乙某共同生活,但其与甲某的父子关系并未因甲某与乙某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丙某将同学扭伤应予赔偿,在乙某无力赔偿时,甲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 第2题: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共同犯罪:( )

    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甲某唆使一个13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处收买

    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正确答案:AB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共犯的认定十分重要,是否成立共犯最重要之点是共同的故意,尤其是二人虽然共同作案但是彼此故意的内容不同的,不认为是共犯。这种问题是肯定要考的,因为这直接涉及到罪责的差别。在抢劫的情况下尤其重要,如:甲乙丙入户盗窃,甲乙进去了,丙留在外面,结果甲乙二人使用了暴力从而转化为抢劫,但丙仍然是盗窃,两者差别很大。下面我们讨论具体问题。A根据“部分行为共同责任”原则,共同犯罪中,一人放弃犯罪,未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影响共犯的成立。B中甲与其夫构成共犯,这里还涉及到特殊主体的理解问题,强奸一般认为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主体应该是男性,没有这种身份的妇女教唆、帮助那人强奸妇女同样也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C中甲与乙不构成共犯,这种情况在理论上认为属于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间接共犯有两个结论一是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犯,二是利用者不认为是教唆犯,而认为是实行犯。当然这种说法不一定符合我国的实际,因为在我国教唆犯具有独立的犯罪性,但参与命题的学者特别是留日的学者受这种说法的影响很大,他们是这样认为的,我们暂时就这样掌握。同理,如教唆不满14岁的人去杀人、抢劫,虽然表现为教唆的方式但是他们不是共犯,因为对方主体不够资格,属于把他人的行为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况。
    D中甲与乙不构成共犯,帮助他人毁灭罪证属于事后帮助,类似于替盗窃罪犯、抢劫罪犯、贪污罪犯窝赃、销赃,替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毒赃,窝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这一系列行为都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事后帮助行为,第一不属于共犯;第二,如果法律将之规定为犯罪的(如帮助毁灭证据、窝赃、销赃罪),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定为单独犯罪就可以了;第三,事后帮助行为如果是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这是共犯经常涉及的焦点问题,要加以注意;第四,甲杀了人后又指使乙去毁灭证据,甲本人是否构成毁灭证据罪?甲本身不构成毁灭证据罪,因为行为人本人犯一个罪行时,实施相应的掩盖罪责的行为或者窝赃、销赃的行为,是主罪(盗窃、杀人罪)的后续行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对他人来说是事后帮助行为,但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单独成罪,作为主罪(杀人、盗窃)的一个部分来考虑即可。换言之,杀人之后毁尸的、盗窃之后销赃的,在定杀人、盗窃罪时已经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没有单独定罪的必要。

  • 第3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共同犯罪:()

    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甲某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甲某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手中收买
    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答案:A,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A项是共同犯罪,乙虽未去也成立杀人既遂;B项中甲某作为帮助犯与其丈夫成立共犯;C项乙拿自家东西难以认定为盗窃,不成立共犯;D项丙是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 第4题:

    甲某在路边等人,被路边的乙某等人故意撞了一下,甲某瞪了他们一眼没有言语。乙某寻衅问:“看什么?”说着打了甲一拳,同时乙某同伙也一拥而上对甲某拳打脚踢。甲某双手抱住脑袋直往后退,乙某等人紧追不舍,甲某忍无可忍,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在乙某打他时朝乙某一捅,扎中乙某颈部动脉,乙某因大出血休克而死。甲某自知闯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请回答:(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分析甲某的行为性质。(2)对甲某的行为如何处理,有何理由?


    正确答案:

  • 第5题:

    下列情形中成立共同犯罪的选项是:

    A.甲乙二人在生产作业时不小心造成火灾

    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甲某指使自己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甲某唆使一个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处收买

    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正确答案:B
    [考点]共同犯罪
    [答案及解析] B。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A项不是共犯。B项中甲与其夫构成共犯,这里还涉及特殊主体的理解问题,强奸一般认为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主体应该是男性,没有这种身份的妇女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妇女同样也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C项,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不是共犯。D项,根据刑法基本理论,帮助犯属于从犯,应当和主犯定同样的罪名,适用同一法条定罪量刑,但是我国刑法分则将一些帮助犯分离出来,单独定罪。D项丙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其不成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