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甲地某乡的武某到乙地旅游,与家住丙地的何某发生争执。武某将何某打伤,致使其当场昏迷。以下有权对何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是( )A.甲地某乡的派出所B.乙地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C.丙地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D.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

题目

居住在甲地某乡的武某到乙地旅游,与家住丙地的何某发生争执。武某将何某打伤,致使其当场昏迷。以下有权对何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是( )

A.甲地某乡的派出所

B.乙地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

C.丙地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

D.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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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下列人员向不同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符合规定的是( )。

    A.李某,居住在甲地,儿子住所地在乙地,因儿子拒付赡养费,李某向甲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B.王某,居住在甲地,乙地某机关对其有国家赔偿义务,因国家赔偿问题,王某向甲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C.楚某,父母离异,随母亲落户甲地,父亲住所地在乙地,因父亲拖欠抚养费,楚某向乙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D.赵某,居住在甲地并受聘于甲地某公司,户籍地为乙地,因公司支出劳动报酬问题,赵某向乙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岀法律援助申请。

    答案:C
    解析: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即代理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第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故B错误;第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故A错误;第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故D错误;第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第2题:

    张某与李某签订1项合同,张某将1辆二手汽 车转让给李某。张某交货后李某迟迟不付钱,张某拟 申请支付令。现知李某的住所地为甲地,张某的住所 地为乙地,汽车交付地为丙地,合同于丁地签订,则张 某应向哪地法院申请?( )

    A.甲
    B.乙
    C.丙
    D. 丁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 《民亊诉讼法》第191条中所称的“有管辖权的基层人 民法院”指的是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 则确定的法院。根据《民亊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 本案甲地基层法院有权管辖,故A选项正确。

  • 第3题:

    何某为武警部队上尉,驻防于甲地,其所属团部位于乙地,原籍为丙地,其妻为丁地人民医院护士。现其妻以感情不和为由请求离婚,案件应由()法院管辖。

    A.乙地

    B.丙地

    C.甲地

    D.丁地


    D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u条第 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4题:

    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解析:
    【考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据此,双方仅在甲地谈妥合同主要条款,甲地并非约定的签字地点,选项A错误。张某在乙地签字早于李某在丙地摁手印,因此乙地并非合同签订地,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李某在丙地摁手印的行为应视为签字或盖章,丙地作为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应为本题合同的签订地,选项C正确。丁地为履行地并非签订地,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5题:

    某日深夜,武某持匕首抢劫下夜班的文某,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匕首掉落一旁,文某仍气愤难平,捡起匕首往武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致武某当场死亡。文某用匕首刺死武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
    D.事后防卫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武某抢劫文某时,武某已经昏迷,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文某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文某用匕首猛刺武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因此选择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