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原在某私营企业打工。双方当初约定月薪1000元,年底时一次付清。但到年底时该私营企业老板想赖账,便以杨某在工作中损坏了企业的一台机器应当予以赔偿为由,主张两相抵销,拒绝向杨某支付工钱。事实上,对于机器的损坏杨某并无过错。杨某气愤之余,将老板的儿子绑架,并在老板家门上留下字条:两天内拿工钱来换孩子,否则怒不客气。老板害怕儿子受到伤害,当天一见字条便乖乖地拿了一年的工钱到杨某指定的地点来换孩子。杨某看到自己的办法奏效甚快,感到这是一个生财的好路子。于是不再满足于仅仅拿到一年打工的那点工钱,在老板将工钱交给自己后,又提出再拿5万元来才能换回孩子,并威胁老板说不许报案,否则再也见不到儿子。老板佯装遵命,偷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老板提了钱来换孩子时公安机关事先潜伏在现场周围,一举将杨某抓获。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杨某拿到工钱后就将老板的儿子交还而没有提出再拿5万元的要求,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根据本案案情,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理由是什么?
3.如果杨某在老板未拿5万元来赎儿子之前,对老板的儿子有殴打行为,则对杨某的行为又当如何定罪处罚?
4.如果杨某在老板未拿5万元来赎儿子之前,出于良知,将老板的儿子放回,则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为什么?
5.在题4所述情形下,对杨某有哪些法定或者酌定处罚情节?
第1题:
1996年10月3日,万某受雇于某私营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万某月工资为1500元。工作以后,万某才知道,该私营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一直按70%发放,其余的30%工资即每月450元由公司年底一次结清。因此,万某每月只得到1050元工资,其余的30%工资到年底才领回。1999年3月3日,万某不愿在此工作了,于是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1999年4月4日,万某到公司办理手续时,公司少发给其1999年1月至3月30%的工资即1350元,公司劳资人员告其可以在1999年底来领取。请问该公司违反了哪些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该公司一直只发给员工月工资的70%,其余30%年底结清的做法,明显地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规定,因此,应当立即补发欠发万某的3个月工资的30%。
2)《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