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欲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便向律师赵某进行咨询,赵某的下列分析中哪些是正确的( )A.张三、李四、王五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B.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C.王五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D.对李四的厂房出资,张三、李四、王五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题目

张三、李四、王五欲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便向律师赵某进行咨询,赵某的下列分析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张三、李四、王五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B.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C.王五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D.对李四的厂房出资,张三、李四、王五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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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谢某、赵某三人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哪些合伙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A:合伙企业如果产生亏损,王某承担1/2,谢某承担1/3,其余由赵某承担;如果有利润,则三人各分配1/3
    B: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C:由赵某和王某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谢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合伙企业所需的原料从淮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为董事长)购买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合伙协议条款。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选项A正确。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选项B正确。该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因此,选项C正确。该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选项D正确。

  • 第2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孙某、李某有权监督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C.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孙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某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某、李某、钱某有权决定撤销对赵某的委托

    答案:C
    解析:
    ( 1)选项 ACD: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孙某、李某)有监督权、撤销委托权、查阅账簿权,但无异议权;( 2)选项 B:当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钱某)可以对其他合伙人(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 第3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合伙成立甲有限合伙企业,张某、王某、李某为普通合伙人,赵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没有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赵某向王某转让全部合伙财产份额,合伙企业不需要变换企业类型
    B.王某向贾某转让财产份额,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C.赵某向李某转让部分合伙财产份额需要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D.李某不得向赵某转让其财产份额

    答案:A,B,D
    解析:

  • 第4题:

    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第5题:

    (2011年)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C
    解析: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