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丰的儿子赵小澜在该遗产纠纷诉讼中地位如何?( )A.共同原告B.第三人C.不列为当事人D.案外人

题目

赵丰的儿子赵小澜在该遗产纠纷诉讼中地位如何?( )

A.共同原告

B.第三人

C.不列为当事人

D.案外人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考点」继承权的放弃
「解析」可依据《继承法意见》第60条规定处理: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法》规定放弃继承须明确表示,赵丰的儿子赵小澜并没有放弃继承,所以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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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E.乙在诉讼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


    正确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本题中,乙作为债务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

  • 第2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需要进行如下区分:后者是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而作为原告,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在本案中,赵某基于共有权而在诉讼中享有请求权,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赵某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刘某本身也是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赵某以刘某和陈某为被告,赵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假如赵某同意卖房,只是与刘某站在一起同陈某进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讼,那么赵某就是必要共同原告,故D选项当选。

  • 第3题:

    孙某的大儿子张甲与二儿子张乙为遗产继承诉讼至法院,在诉讼中张某的女儿孙丙得知后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遗产。关于孙丙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共同原告

    D.共同被告


    C

  • 第4题:

    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C

  • 第5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赵某为商铺的共有人之一,其对刘某与陈某争议的标的物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参加诉讼后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