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走失的黄牛一头带回家饲养,两个月后以1200元卖给乙,后丙认出是他的牛,向乙追索,则( )。A.牛归丙所有,丙付1200元给乙B.牛归乙所有,甲向丙付1200元C.牛归丙所有,甲退还乙1200元,丙向甲偿付饲养黄牛两个月的费用D.牛归乙所有,甲向丙付1200元,但应扣除其饲养黄牛两个月的费用

题目

甲将走失的黄牛一头带回家饲养,两个月后以1200元卖给乙,后丙认出是他的牛,向乙追索,则( )。

A.牛归丙所有,丙付1200元给乙

B.牛归乙所有,甲向丙付1200元

C.牛归丙所有,甲退还乙1200元,丙向甲偿付饲养黄牛两个月的费用

D.牛归乙所有,甲向丙付1200元,但应扣除其饲养黄牛两个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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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农民甲饲养了2头耕牛用来耕作,但由于土地被征用后,耕作面积减小,遂决定将其中一头出租。本村村民乙某得知后,找到甲要求租用,但甲告诉乙说其中一头耕牛常爱伤人可以降低租金,乙表示同意,于是以每年150元租金将爱伤人的耕牛租走,租期为2年。在乙租用l0天后,该牛走失。于是甲与乙商定若乙不能在2个月内将牛找回,则赔偿甲3 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75元。几天过后,乙找到了耕牛,在牵回家的途中,碰到邻村村民丙要以3 500元的价格买牛,乙于是将耕牛以3 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乙回家后,谎称牛没找到,并支付甲3 075元。过了几天,突然有人找乙说其耕牛在走失期间伤了人,要求其赔偿,但乙称耕牛不是自己的拒绝赔偿。甲在得知乙将耕牛卖与丙后非常生气,要求丙归还耕牛。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甲是否有权要求丙归还耕牛?为什么?(5分)


    正确答案:
    甲无权要求丙归还耕牛。因为,虽然乙出售耕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才能有效。但本案例中,甲明确表示要取回耕牛,也就是否定了乙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此,乙、丙之问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是,由于丙在购买耕牛时并不知道乙不是耕牛的所有权人这一事实,因此基于善意取得获得耕牛的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甲不能取回耕牛。

  • 第2题:

    村民甲的一头耕牛走失,被村民乙拾到,乙将牛牵回家中饲养,并到报社登记招领,为此花去费用500元,在乙看管期间,耕牛挣脱缰绳逃走,闯入村民丙的菜地,将其一片菜苗吃光,损失700元。丙知此牛为乙所看管,将以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700元损失。乙辩称牛非自己所有,不应由他赔偿。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对甲走失耕牛的饲养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找不到失主甲,对丙的700元损失由乙赔偿。如果找到失主甲,则由甲赔付对丙造成的损失。耕牛应归还甲,同时甲应支付500元登报招领所花去的费用给乙,并对乙在此期间所支出的合理管理费用给予补偿

  • 第3题:

    甲与乙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乙试耕。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为交付。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乙之行为为无权处分,但丙可善意取得该牛所有权
    B:乙为有权处分,丙可继受取得该牛所有权
    C:未经甲的追认,丙不能取得该牛所有权
    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答案:B
    解析:
    对试用买卖来说,买受人对标的物法律上的处分或者事实上的处分,视为对标的物的认可(同意购买)。乙因简易交付取得了这头牛的所有权。丙对该牛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正常取得;不是原始取得,而是传来取得。相应地,乙对该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丙可取得所有权,而无须受制于甲的追认,丙也无主张善意取得的可能与必要,故B当选。

  • 第4题:

    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要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请问:甲可以提出什么要求?乙是否应该满足甲的要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答:甲可以要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饲料费和误工损失费。乙应该满足甲的要求。《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乙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乙应当承担甲的损失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的实际损失。”可见,甲的要求完全是合法的,乙应满足甲的要求。

  • 第5题:

    某日某村养牛场往屠宰场运送一批黄牛屠宰,结果路上颠簸,一头牛摔下来,当日村民甲在田间见到,因当时无法找到主人,于是牵回家饲养并请来兽医治疗,同时四处打听,寻找牛的主人。半个月后,甲向乙借钱4000元为儿子交付学费,乙担心甲无力还钱,看到黄牛,遂要求甲以牛提供担保。甲左右为难,但是最终还是用牛作为质押担保以解燃眉之急,只是没有告诉乙该牛不是自己的,准备借款返还后再寻找牛的主人。后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乙于是将牛卖给邻村丙。岂料该养牛场正好在该村,见到该牛,于是要求丙返还,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捡到牛并饲养的行为为无因管理
    B:乙能够取得该牛的质权,理由为善意取得
    C:丙能够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理由为善意取得
    D:丙应将该牛返还给养牛场

    答案:A,D
    解析:
    依《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捡到丢失的牛,并牵回家中饲养,等待失主来认领,应为无因管理行为,故A选项正确。遗失物通常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特别规定,《物权法》原则上否认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因此,对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质权。所以,尽管乙是善意的,也不能善意取得质权。同理,丙也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故B、C错误。丙对牛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应当返还给养牛场。D项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