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A.法院应当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如果原告提出诉讼,则法院可以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如果被告提出诉讼,则法院可以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法院不能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题目

法院能否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A.法院应当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如果原告提出诉讼,则法院可以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如果被告提出诉讼,则法院可以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法院不能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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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有一块玉石,以1000 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交付。丙听说甲有一块玉石要售出后,赶紧与甲联系,愿意出2000 元购买,甲将玉石卖给丙,并实际交付给丙。乙闻讯遂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允,乙遂以甲为被告诉法院。则:( )

    A.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如果乙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如果甲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法院不能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本题中,丙已经合法取得了玉石,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法院不能追加丙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ll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2题:

    甲欠乙2万元,乙欠甲1.5万元。甲将乙 的欠条交由丙保管,丙不慎遗失欠条。后乙因甲到期 未还欠款诉甲至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法院通知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b.法院通知丙作为证人参加诉讼
    c.法院追加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d.法院应追加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答案:B
    解析:

  • 第3题:

    盈江出租车公司的司机甲带领乙、丙,将哒哒公司专车司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群众郄某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丙未作处罚。甲对于拘留15日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郄某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B
    解析:
    (1)举报人郄某与公安局对甲、乙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只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举报人才会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所以,A选项错误。 (2)专车司机李某作为受害人,认为拘留15日的行为处罚过轻,可以要求加重对甲的处罚,因此可以作为第三人,通知方式为应当通知,因为拘留15日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违法性,法院只能判断一次。所以,B选项正确。 (3)乙是另外一个行为拘留5日的被处罚人,与拘留15日引发的诉讼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但通知方式为“可以”通知,因为拘留15日和拘留5日两个行为各自独立,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两个诉讼分别审理。法考辅导用书中对本知识点是如此表述的“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C选项错误。 (4)丙不是本案的被处罚人,与公安局对甲、乙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利害关系,法院审查拘留15日是否合法,不会直接触及丙的利益,丙不能成为本案第三人。所以,D选项错误。

  • 第4题: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证人参加诉讼


    参考答案:C

  • 第5题:

    甲、乙、丙三友人一同在某餐厅就餐。由于餐品质量与餐厅经理郭某产生纠纷。纠纷过程中,将餐厅经理郭某打伤。区公安局将甲拘留10日,乙拘留5日。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该案的第三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可以通知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应当通知郭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若甲不服向市公安局复议的,市公安局应当通知郭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答案:A,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行诉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可知,乙在该案中被拘留5日,他与甲的诉讼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作为原告型的第三人参加到甲诉讼中,由于是受同一类行政行为(均为行政处罚)的影响,因此法院是可以通知。故选项A正确。丙在该案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与甲的诉讼裁判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故选项B错误。郭某在该案中是受害人,他与甲的诉讼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作为原告型的第三人参加甲诉讼中。由于是受同一个行政行为(在甲这个诉讼中,对于郭某而言就一个行政行为——甲被拘留10日)的影响,因此法院是应当通知。故选项C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可知,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都是可以通知,不是应当通知。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