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电子产品的要求十分苛刻,由于新购进的笔记本电脑开机速度超过10秒,故其将笔记本置于垃圾车。乙偶然路过垃圾车时,将笔记本抱回家。后乙向丙借款3000元,丙提出以此笔记本质押,乙同意并将笔记本交给丙。丙因外出几日,故将笔记本交由丁保管。戊是丁的同事看到此笔记本十分喜爱。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其并当场交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戊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B.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C.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D.乙是笔记本的所有权人

题目

甲对电子产品的要求十分苛刻,由于新购进的笔记本电脑开机速度超过10秒,故其将笔记本置于垃圾车。乙偶然路过垃圾车时,将笔记本抱回家。后乙向丙借款3000元,丙提出以此笔记本质押,乙同意并将笔记本交给丙。丙因外出几日,故将笔记本交由丁保管。戊是丁的同事看到此笔记本十分喜爱。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其并当场交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戊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

B.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

C.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

D.乙是笔记本的所有权人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D
57.【答案】BCD 【考点】 先占、质权人的权利、善意取得【解析】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本题中,甲将新买不久的笔记本置于垃圾车是抛弃了笔记本的所有权,笔记本成为无主物。乙路过垃圾车将笔记本抱回家是基于先占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物权法》第 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2010年3月5日,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售与乙,双方付款提车。但是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戊并当场交付,戊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因此,戊不能善意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笔记本的所有权属于乙。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戊无权占有笔记本,因此乙有权基于所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丙有权基于质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因此,B项和C项正确。
更多“甲对电子产品的要求十分苛刻,由于新购进的笔记本电脑开机速度超过10秒,故其将笔记本置于垃圾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对电子产品的要求十分苛刻,由于新购进的笔记本电脑开机速度超过10秒,故其 将笔记本置于垃圾车。乙偶然路过垃圾车时,将笔记本抱回家。后乙向丙借款3000元,丙提 出以此笔记本质押,乙同意并将笔记本交给丙。丙因外出几日,故将笔记本交由丁保管。戊是 丁的同事看到此笔记本十分喜爱。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其并当场交付。下列表述错 误的是:

    A.戊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
    B.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
    C.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
    D.乙是笔记本的所有权人


    答案:A
    解析: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本题中,甲将新买不久的笔记本置于垃圾车是抛弃了笔记本的 所有权,笔记本成为无主物。乙路过垃圾车将笔记本抱回家是基于先占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物权法》第 M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 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巳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巳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戊并当场交付,戊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因此,戊不能善意 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笔记本的所有权属于乙。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戊无权占有笔记本,因此乙有权基于所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丙有权基于质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因 此,B项和C项正确。

  • 第2题:

    甲将笔记本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将这个笔记本电脑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下面选项符合我国法律的是()

    A甲有权要求丙赔偿笔记本电脑

    B甲有权要求乙和丙共同赔偿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返还笔记本电脑

    D甲无权要求丙返还笔记本电脑


    D

  • 第3题:

    验收笔记本电脑,需要注意事项?

    A.检查外包装,序列号

    B.核对装箱清单

    C.检查笔记本电脑的外观

    D.开机检查笔记本电脑


    检查外包装,序列号;核对装箱清单;检查笔记本电脑的外观;开机检查笔记本电脑

  • 第4题:

    甲乙订立一份质押合同,约定以乙的一台新款IBM笔记本电脑作为质物出质。但在交付时,乙交给甲的是一台新款的惠普笔记本电脑,甲没有异议。此时( )。

    A.应当将惠普笔记本退回,要求交付IBM笔记本
    B.应当将惠普笔记本退回,且合同失效
    C.可以要求将惠普笔记本退回,合同效力待定
    D.质物以惠普笔记本为准,合同成立且生效

    答案:D
    解析: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 第5题:

    5、检查和验收笔记本电脑的法则是

    A.检查外包装

    B.检查序列号

    C.检查笔记本电脑外观

    D.开机检查笔记本电脑


    检查外包装;检查序列号;检查笔记本电脑外观;开机检查笔记本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