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独自继承父亲财产,王某从美国邮寄一盒涂有毒药的高级巧克力给中国国内的弟弟王甲。但寄出后又良心发现,打电话告诉中国国内的弟弟真相。调查表明,王某打电话时,巧克力已经到达中国。对于此案:( )A.不能适用中国刑法B.王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C.王某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D.王某的行为可适用中国刑法

题目

为独自继承父亲财产,王某从美国邮寄一盒涂有毒药的高级巧克力给中国国内的弟弟王甲。但寄出后又良心发现,打电话告诉中国国内的弟弟真相。调查表明,王某打电话时,巧克力已经到达中国。对于此案:( )

A.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B.王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C.王某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

D.王某的行为可适用中国刑法


相似考题
更多“为独自继承父亲财产,王某从美国邮寄一盒涂有毒药的高级巧克力给中国国内的弟弟王甲。但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男)丧偶,一日,王某随儿子王甲乘车外出,坠入山涧,王某不幸当场死亡,王甲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些时候也死亡。王某有一笔财产,并且生前未留遗嘱。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

    A:遗嘱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答案:C
    解析: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 第2题:

    美国公民甲欲杀害英国公民李某,便邮寄给李某一盒涂满毒药的巧克力,李某在本国收到巧克力后一直没有吃。某日,李某乘坐注册地为中国的飞机由英国飞往日本,在途中,李某食用了甲赠送的巧克力并当即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法院无权管辖此案
    B:我国法院有权主张对该案的属地管辖权
    C:我国法院有权主张对该案的保护管辖权
    D:我国法院有权主张对该案的普遍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考点】刑法的管辖权。详解:《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在本案中,尽管甲邮寄有毒巧克力的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但甲的投毒行为最终导致李某中毒死亡的结果却发生在中国的航空器内。而航空器又一向被认定为一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因此可以认定甲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中国法院可主张对本案享有属地管辖权。因此选择B选项。

  • 第3题:

    王某(男)丧偶,一日,王某随儿子王甲乘车外出,坠入山涧,王某不幸当场死亡,王甲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些时候也死亡。王某有一笔财产,并且生前未留遗嘱。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 )。


    A.遗嘱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答案:C
    解析:
    转继承又称为转归继承、再继承或者连续继承(即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转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

  • 第4题:

    王秉承去世后,一直扶养他的独子王史桂意欲独自继承全部遗产,遭到了其大姐王嘉陵的反对。后者将弟弟告上法庭,并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法院在开庭前通知另外一名法定继承人王史桂的二姐王嘉绪出庭。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王嘉绪不愿意与亲生弟弟闹僵因而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不追加其为当事人
    B:如果王嘉绪不愿意与亲生弟弟闹僵因而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C:如果王嘉绪不愿意与亲生弟弟闹僵因而不愿参加诉讼,也无意继承其父财产,但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可以允许其不参加诉讼
    D:如果王嘉绪参加诉讼成为共同原告,王嘉陵的诉讼律师李某不可以同时作为王嘉绪的代理人,即使王嘉绪和王嘉陵都是原告

    答案:D
    解析:
    《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中只要王嘉绪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继承权,那么就必须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因此ABC都是错误的。至于D,即使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一样有利益冲突存在,所以李律师当然不能同时代理两个共同原告,故选D。

  • 第5题:

    2010年7月1日,王某与胡某结婚,2011年5月2日王某父亲去世,2011年9月10日王某与胡某协议离婚,2011年10月8日王某继承其父价值10万元的遗产,胡某知道后,要求分割。该财产( )


    A.属于王某所有,但王某应给予胡某适当补偿

    B.属于王某个人所有

    C.王某享有2/3,胡某享有1/3

    D.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答案:D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夫妻财产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本题,王桌继承的遗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又根据《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题中,虽然王某在离婚后实际分得该遗产,但是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