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村与黑土村系邻村,以下有关两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A、白云村与黑土村因为两村一块相邻土地的归属发生的争议由乡政府处理B、两村如果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白云村强占黑土村一块土地用做坟地,黑土村如想解决这一纠纷必须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处D、上述黑土村如果对主管部门的调处不服,可以作出调处的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题目

白云村与黑土村系邻村,以下有关两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

A、白云村与黑土村因为两村一块相邻土地的归属发生的争议由乡政府处理

B、两村如果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白云村强占黑土村一块土地用做坟地,黑土村如想解决这一纠纷必须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处

D、上述黑土村如果对主管部门的调处不服,可以作出调处的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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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县甲村和邻近的乙村为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两村的村干部为此来找到乡政府要求解决,下列处理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A.乡政府要求双方,在纠纷懈决之前,必须维持土地利用的现状

    B.乡政府要求双方,到县政府去申请处理,或者直接去县法院起诉

    C.乡政府出面召集双方协商解决

    D.乡政府认为,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乡政府也无权处理


    正确答案:B

  • 第2题:

    甲乙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片土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村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县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D,甲村可以对乙村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C,D
    解析:
    。《行诉证据规定》第29、32、47、62条。A错误,B、C项正确。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诉讼”是指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 第3题:

    货源依赖型淘宝村是指村落依赖附近充足的流通货源而发展形成的淘宝村,典型的有()。

    A.浙江义乌青岩刘村

    B.广州白云区犀牛角村

    C.南海大沥淘宝村

    D.山东滨州湾头村


    村落依赖当地特有的产业基础而发展形成的淘宝村。

  • 第4题:

    甲村与乙村约定甲村从水库向乙村供水1万立方米。供水时,水渠流经丙村,丙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水一流出水库,水的所有权已从甲村转移给乙村
    B.水到达乙村,乙村才取得水的所有权
    C.乙村可依供水合同向甲村索赔
    D.乙村可向丙村提起侵权之诉


    答案:A,D
    解析:
    依《民法通则》第72条和第106条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两村约定从水库供应1万立方米水,水从水库流出,其所有权即依约转移给乙村。丙村故意截留水,构成侵权责任。故本题选项为AD。

  • 第5题:

    甲村与乙村相邻。1989年,为保证甲村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与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元,乙村则同意在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的30米范围内不建烧砖厂,双方签订书面协议。2004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土地承包给村民张某,期限20年。张某建烧砖厂烧砖,遭甲村的强烈反对。乙村的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遂将烧砖厂闲置。2009年,张某考虑甲村与乙村的承诺期限已满,于是又开始建烧砖厂。这时,甲村与乙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张某遂与两村的村委会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已承包的土地上开设砖窑
    B.张某应自2004年至2009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C.张某应自2004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D.张某应自2009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甲村与乙村之间1989-2009年间的地役权成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定的限制,但是2009年以后续期的地役权成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不能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张某只负有不在2004年至2009年间开设砖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