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村与乙村约定甲村从水库向乙村供水1万立方米。供水时,水渠流经丙村,丙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水一流出水库,水的所有权已从甲村转移给乙村B.水到达乙村,乙村才取得水的所有权C.乙村可依供水合同向甲村索赔D.乙村可向丙村提起侵权之诉

题目

甲村与乙村约定甲村从水库向乙村供水1万立方米。供水时,水渠流经丙村,丙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

A.水一流出水库,水的所有权已从甲村转移给乙村

B.水到达乙村,乙村才取得水的所有权

C.乙村可依供水合同向甲村索赔

D.乙村可向丙村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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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三村共建一项水利工程,原计划三村派出的劳动力之比为8︰5︰7,因丙村劳动力紧张,经协调,丙村少出的劳动力由甲、乙两村分担,相应的工钱由丙村承担。若甲、乙、丙三村派出的实际人数分别为84、52、24,丙村付给甲、乙两村的工钱共5.6万元,则丙村给甲村的工钱为( )

    A.2.1万元
    B.2.8万元
    C.3.5万元
    D.4.2万元

    答案:C
    解析:
    。解法一:三村派出的实际总人数为84+52+24=160(人),则原计划甲村应该派出的劳动力为 (人),原计划乙村应该派出的劳动力为 (人),则甲、乙两村实际比原计划多派出的人数之比为(84-64)︰(52-40)=20︰12=5︰3,从而丙村付给甲、乙两村的工钱之比也应为5︰3,所以丙村给甲村的工钱为 (万元),C项当选。



    解法二:三村实际派出的人数比为21︰13︰6(共40份),计划派出的人数比8︰5︰7=16︰10︰14(共40份),所以甲村多出了21-16=5(份)、乙村多出了13-10=3(份),共8份对应5.6万元,甲5份对应3.5万元。

  • 第2题:

    甲村与乙村约定,将甲村所有的五百亩耕地卖给乙村。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未定
    D、有效

    答案:A
    解析:
    民事行为的无效,是指民事行为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自始的、确定的、当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民事行为因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使得当事人预设的法律后果不能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两种:①行为能力欠缺,包括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②行为内容违法,具体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甲乙之间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无效。

  • 第3题:

    己知有6个村子,相互之间道路的距离如下图所示。现拟合建一所小学。己知甲村有小学生50人,乙村40人,丙村60人,丁村20人,戊村70人,己村90人。从甲村到乙村的最短路程是( ) 。

    A.10
    B.11
    C.12
    D.14

    答案:B
    解析:
    方法一:先算出到各个村子的最短路径,再用学生人数乘一下看哪个的总路程最短就好了 ,先求出任意两点间的最短路程如下表所示:

    按列相加,其总和最小的列为丁,即小学应建立在丁村。 方法二:设在甲村和己村的不能性不大,除非甲、己村人数非常多,而另一些村人数非常少。丙:假设设在丙村,则50*6+40*4+60*0+20*1+70*2+90*5=1070丁:假设设在丁村,则50*7+40*5+60*1+20*0+70*1+90*4=990同理,也可以求出甲2130和己1500。

  • 第4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 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 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 )。

    A.地役权
    B.相邻权
    C.租赁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A
    解析: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而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本题中,甲村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力而利用乙村的水库,甲乙之间通过合同确立了地役权,A项正确。甲乙不是相邻权,乙村没有必须让甲村从水库取水的义务。

  • 第5题: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村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村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村支付价款10000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0000元方可修复。问:
    (1)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对于堤坝的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丁村,要求丁村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丙村和丁村的协议有效。根据民法原理,按份共有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应当按协议办理,如没有协议,则可由共有人协商一致或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10万立方米蓄水量中的50%即5万立方米的用水量,其向丁村转让1万立方米的用水权的协议,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没有损害甲、乙两位共有人的利益,应为合法有效。 (2)甲、乙、丙三村可以以侵权为由,作为原告起诉丁村。因为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虽然丁村认为丙村故意不按约定供水,违约在先,但其挖坏堤坝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丙村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甲、乙两村的财产权。所以,甲、乙、丙三村可作为共同原告,要求丁村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