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某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从幼儿园将老板的儿子甲骗走,但乙某写给老板让他交钱赎人的信由于不知道确切地址无法送出,因而无法进行勒索。乙某嫌成天照管孩子吃喝太烦,就将甲带到异地以5000元卖掉。对乙某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B.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D.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题目

乙某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从幼儿园将老板的儿子甲骗走,但乙某写给老板让他交钱赎人的信由于不知道确切地址无法送出,因而无法进行勒索。乙某嫌成天照管孩子吃喝太烦,就将甲带到异地以5000元卖掉。对乙某应当如何处理:( )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B.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相似考题

4.被告人杨某原在某私营企业打工。双方当初约定月薪1000元,年底时一次付清。但到年底时该私营企业老板想赖账,便以杨某在工作中损坏了企业的一台机器应当予以赔偿为由,主张两相抵销,拒绝向杨某支付工钱。事实上,对于机器的损坏杨某并无过错。杨某气愤之余,将老板的儿子绑架,并在老板家门上留下字条:两天内拿工钱来换孩子,否则怒不客气。老板害怕儿子受到伤害,当天一见字条便乖乖地拿了一年的工钱到杨某指定的地点来换孩子。杨某看到自己的办法奏效甚快,感到这是一个生财的好路子。于是不再满足于仅仅拿到一年打工的那点工钱,在老板将工钱交给自己后,又提出再拿5万元来才能换回孩子,并威胁老板说不许报案,否则再也见不到儿子。老板佯装遵命,偷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老板提了钱来换孩子时公安机关事先潜伏在现场周围,一举将杨某抓获。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杨某拿到工钱后就将老板的儿子交还而没有提出再拿5万元的要求,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根据本案案情,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理由是什么?3.如果杨某在老板未拿5万元来赎儿子之前,对老板的儿子有殴打行为,则对杨某的行为又当如何定罪处罚?4.如果杨某在老板未拿5万元来赎儿子之前,出于良知,将老板的儿子放回,则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为什么?5.在题4所述情形下,对杨某有哪些法定或者酌定处罚情节?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考点】数罪
【解析】本题中乙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但由于无法达到索财的目的,于是另起故意,将被绑架者卖掉,符合拐卖儿童的犯罪构成,二罪之间无牵连关系,应当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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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到某发廊,让老板给自己找一个小姑娘。13岁的乙被老板交给甲。甲欲和乙发生性行为时,乙大哭,说自己是被迫的。在发生性行为期间,乙多次反抗,还咬伤了甲。但乙终因力气太小而被迫和甲发生了性行为。应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A:构成嫖宿幼女罪
    B:构成强奸罪
    C:构成猥亵儿童罪
    D:构成强迫卖淫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强奸罪、嫖宿幼女罪。详解:甲构成强奸罪。成立嫖宿幼女罪的前提是幼女是自愿从事性行为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幼女被迫在特定场所从事卖淫活动,行为人虽然明知幼女被迫卖淫,但只要其没有实施强迫行为,幼女同意行为人的嫖宿行为的,依然应认定为嫖宿幼女罪。

  • 第2题:

    甲销售公司的司机徐某负责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之后,乙公司就将货款当面交付甲公司的司机带回交给甲公司的老板。后来,徐某从甲公司辞职了,甲公司遂聘请A为新的司机。但甲公司老板对新司机A不太放心,就对A说:“你把货物运到乙公司之后,就不要带货款回来了,我让乙公司直接把货款汇到咱们公司的账户来。”。但甲公司的老板忘了和乙公司的老板说明这一情况。

    A将货物运到乙公司后,就主动和乙公司的老板说:“我们老板让我把货款带回去。”由于以前一直是这样操作的,乙公司老板信以为真,将8万元货款交给了A,A拿到这8万元之后逃跑。

    后案发。关于A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骗取的财物并不在本单位的保管之下,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B.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C.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其最终是损害了单位的利益

    D.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答案:A,B
    解析:
    行为人对其所在单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行为人编造虚假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区别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前者侵占的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的财产,后者侵占的是行为人保管、经营的单位财产。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直接影响各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但并不影响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即使被告人构成表见代理,单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结果,并非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也不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直接指向的后果。不能因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最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了相应责任,进而以该最终后果为标尺认为行为人的侵占对象是单位财产。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是管理责任之必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的行为,侵占了被害人财产,而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其自己经营、保管的单位财产,就应当以诈骗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于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所交付的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没有刑法上的意义。判断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必须看该财产是否处于行为人所在单位占有和控制下。如果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如果不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诈骗。本案中,行为人骗取的财物并不在本单位的保管之下,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成立诈骗罪。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 第3题:

    张某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从幼儿园将一房地产开发商刘某的儿子刘甲骗走,但张某写给刘某让他交钱赎人的信由于地址错误没有寄到,无法进行勒索。张某嫌成天照管孩子吃喝太烦,就将刘甲带到异地以3000元卖掉。对张某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

    B.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 ‍

  • 第4题:

    劳某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从幼儿园将一私营煤矿主刘某的儿子刘小伟骗走,但劳某写给刘某让他交钱赎人的信由于地址错误没有寄到,无法进行勒索。劳某嫌成天照管孩子吃喝太烦,就将刘小伟带到异地以6000元卖掉。对劳某应当如何处理?

    A 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B 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C 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 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答案:A
    解析:
    劳某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将刘小伟绑架,构成绑架罪;后来又出于出卖的目的将刘小伟卖掉,构成拐卖儿童罪。属于另起犯意,而非牵连犯,应数罪并罚。尽管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也包括绑架行为,但由于劳某一开始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所以不能以拐卖儿童罪一罪论处。

  • 第5题:

    甲为了索要乙欠的5万元赌债将乙扣为人质,让乙的儿子拿10万元赎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


    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