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5周岁的幼童,甲的父母将甲送入全托幼儿园照顾。某日,因幼儿园阿姨疏于看管,只顾与他人谈话,致使甲晃动桌上的碗碟掉下砸伤另一幼童乙,下列关于承担责任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完全由甲的父母承担责任B.完全由幼儿园承担责任C.幼儿园完全不负责任D.由幼儿园适当给予赔偿

题目

甲为5周岁的幼童,甲的父母将甲送入全托幼儿园照顾。某日,因幼儿园阿姨疏于看管,只顾与他人谈话,致使甲晃动桌上的碗碟掉下砸伤另一幼童乙,下列关于承担责任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A.完全由甲的父母承担责任

B.完全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C.幼儿园完全不负责任

D.由幼儿园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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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丙为邻居。甲喜爱烈性犬,养藏獒一头。一日,甲牵着该犬出门散步。乙为临时工,受丙委托为其修葺院墙。工作中,乙手边一块砖掉落,砸中甲的肩膀,该犬护主,怒而扑向乙。乙身边空无一物,情急之下抓起丙放置在墙边的仿古董花瓶硒向该犬,花瓶破碎,该犬负痛而逃,进入附近的幼儿园,咬伤幼童数人。据查,甲治肩伤花去医药费300元,丙的花瓶约值200元,幼童数人共花去医药费3000元。
    幼童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医药费,园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是()。
    A.侵权责任人是甲,家长应先向甲要求赔偿
    B.幼儿园设施完备,管理严格,该犬进入园内实属意外
    C.幼童被咬伤后,园方及时进行了救治和处理
    D.该犬进入园内是因为当值教师的疏忽,幼儿园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答案: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园方可主张先追究甲的责任,也可主张自己已尽到义务,故应选C。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幼儿园签订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约定:净化器的PM2.5去除率应达到95%,验收合格后付款,后乙幼儿园经甲公司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幼儿园。丙幼儿园验收时,发现PM2.5去除率未达到合同标准且甲公司无法修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丙幼儿园有权通知甲公司解除买卖合同
    B.丙幼儿园有权对甲公司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丙幼儿园可以请求乙幼儿园承担违约责任
    D.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空气净化器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无法修复,丙幼儿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2)选项B:“验收合格后付款”,现验收不合格,作为后履行义务一方,丙幼儿园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3)选项CD: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在本题中,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之间的转让合同已经取得甲公司同意,转让合同有效,乙幼儿园已经彻底退出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关系,丙幼儿园主张违约责任应向甲公司提出。

  • 第3题:

    【单选题】1.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未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小甲之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该给予适当的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AC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所以应当选A。《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应当选C。《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B不选。小甲之父承担的是补充性责任。丙是学校的老师,其行为代表的是学校,故行为的责任应当由学校来承担。D选项错误。

  • 第4题: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等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6岁的小甲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母亲,她是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A项正确,B项不严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因幼儿园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所以幼儿园应给予赔偿。同时,因老师丙未及时制止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丙个人不应向受害人承担责任。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5题: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问: 1)小甲之母和小甲之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4分) 2)幼儿园该不该给予适当赔偿?(3分) 3)丙该不该向小乙承担责任?(3分)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