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
【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详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小甲,其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应当由小甲之母亲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本题中,小甲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的带班老师没有及时阻止打斗,即幼儿园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幼儿园的老师来说,其没有阻止打斗的行为是在其上班期间所为的一种不作为的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幼儿园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幼儿园老师丙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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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5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甲与另一6岁小伙伴玩耍,突然将小伙伴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母亲应承担赔偿责任

    B.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及其母亲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C.甲的父亲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赔偿责任,母亲不承担


    参考答案:A
    解析:甲系未成年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甲与其母亲共同生活,其母亲是监护人,应当由甲的母亲承担赔偿责任。

  • 第2题:

    (2006年真题)某甲5岁,父母离异后由其母抚养:某日,某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某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教师某丙未及时制止。某甲将某乙推倒在地,造成某乙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对某乙的损失(  )。
    A.某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某甲之母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某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某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
    解析:本题所给标准答案是A、B、C项,《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本题答案应为A、B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某甲将某乙推倒,造成某乙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某甲的父母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故选A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通过后,《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仍然有效,故B项表述也是正确的,选B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题表述中,对于某甲对某乙的伤害,幼儿园带班教师并未加以制止,这表明幼儿园有过错,应当承担某乙受到伤害的学校事故责任,该学校事故责任并非“适当”赔偿、“补偿”或相应赔偿,而是全额赔偿。故C项表述错误,不选C项。《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某丙作为幼儿园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故不选D项。

  • 第3题:

    【单选题】1.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未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小甲之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该给予适当的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AC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所以应当选A。《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应当选C。《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B不选。小甲之父承担的是补充性责任。丙是学校的老师,其行为代表的是学校,故行为的责任应当由学校来承担。D选项错误。

  • 第4题: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等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6岁的小甲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母亲,她是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A项正确,B项不严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因幼儿园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所以幼儿园应给予赔偿。同时,因老师丙未及时制止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丙个人不应向受害人承担责任。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5题: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问: 1)小甲之母和小甲之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4分) 2)幼儿园该不该给予适当赔偿?(3分) 3)丙该不该向小乙承担责任?(3分)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