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发运一批青瓷器皿,以印有“清风牌办公用纸”的纸盒包装,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聘请了丙公司装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按照办公用纸的装卸方式装卸而损害若干件器皿。对此,应当就器皿损害承担责任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装卸工

题目

甲公司发运一批青瓷器皿,以印有“清风牌办公用纸”的纸盒包装,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聘请了丙公司装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按照办公用纸的装卸方式装卸而损害若干件器皿。对此,应当就器皿损害承担责任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装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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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发运一批青瓷器皿,以印有“清风牌办公用纸”的纸盒包装,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聘请了丙公司装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按照办公用纸的装卸方式装卸而损害若干件器皿。对此,应当就器皿损害承担责任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装卸工


    正确答案:A

    本题考点为货运合同手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04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托运托运人有义务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详细说明。根据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毁损,灭失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手动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本题中托运人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货物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2题:

    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一批玻璃器皿,双方约定CFR上海,日本乙公司将货物交日本航运公司丙托运,乙公司在运输合同中要求丙在船舱中铺垫一些防震的物品以保证货物完好,但是该条款并没有在提单的背面条款中出现。丙航运公司向日本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后来,丙航运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防震措施,加之海上风浪过大致使货物大部分破碎。此时,中国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是、

    A、中国甲公司可以依据运输合同向丙请求赔偿
    B、中国甲公司可以依据提单向丙请求赔偿
    C、中国甲公司无法向日本乙公司请求赔偿,因为日本乙公司拿到了清洁提单,证明它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是完好的
    D、中国甲公司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向日本乙公司要求赔偿

    答案:D
    解析:
    中国甲公司无法依据运输合同向丙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所以A项错误。中国甲公司也无法依据提单向丙请求赔偿,因为提单中并没有写明丙的防震义务,而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提单所载事项为准,所以B项错误。日本乙公司拿到了清洁提单,证明其交给承运人的货物完好,但是并不是说中国甲公司一定无法向日本乙公司索赔,因为中国甲公司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日方赔偿。因为卖方有义务提供足以保全货物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而日本乙公司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因而要承担责任。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3题:

    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公司又将全部货物转交丙公司运输。提单由乙公司以承运人身份向甲公司签发。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B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 第5题:

    2013 年 10 月 18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的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输公司 的货物, 合同有效期为 1 年。同时 12 月 1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的买卖合同, 约定在 12 月 10 日前甲 公司将货物运交丙公司。 12 月 3 日,甲公司将丙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载 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丁公司将货物运交给丙公司,丁公司将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后,以乙公司拖欠 运费为由扣留。经查,乙公司拖欠丁公司运费一事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 (2)、丁公司是否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


    答案:
    解析:
    (1)丙无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丙公司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丁交付货 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丙有权要求甲交付货物。 (2)丁公司无权行使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行使要件之一。在本案中,丁占有的 货物不是其债务人乙所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所以,丁无权行使留置权。 (3)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没有和丁 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仅能向乙公司追究责任。 (4)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