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圆审(九卿会审)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应当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如果第二次仍然翻异不服的,就应当具拟奏报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司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审理仍然不服,则奏请皇帝裁决。
(3)九卿圆审,是指明朝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经过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由九卿官员会同审理的会审制度。明朝的九卿圆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然而,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九卿会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九卿会审往往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