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甲将一本书卖给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依约前去取书,甲因尚未读完,向乙表示再借读一周,乙同意。乙出差途中,告知了朋友丙这一买卖,3月7日,丙表示自己也很喜欢这本书,要求乙将书卖给自己,乙应允,并约定由甲直接将书交给丙,乙于次日打电话告知甲。甲未将书交给丙,而是卖给不知情的丁,丁支付了全款并取走该书。该书的所有权人是?( )A.甲B.乙C.丙D.丁

题目

2015年3月2日,甲将一本书卖给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依约前去取书,甲因尚未读完,向乙表示再借读一周,乙同意。乙出差途中,告知了朋友丙这一买卖,3月7日,丙表示自己也很喜欢这本书,要求乙将书卖给自己,乙应允,并约定由甲直接将书交给丙,乙于次日打电话告知甲。甲未将书交给丙,而是卖给不知情的丁,丁支付了全款并取走该书。该书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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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收藏的一件古董卖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3天交货,并收定金1万元,乙听说此事后,哄甲8岁的儿子将古董从家中取出交给他。现对该古董所有权的归属,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乙已取得古董的占有,可认为甲已履行合同,所有权归乙

    B.所有权仍属于甲

    C.甲又卖给丙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属于乙

    D.因对丙的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期限较早,故应属于丙


    正确答案:B
    [考点]动产所有权转让
    [答案及解析] B。本题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而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并未约定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故在交货前,古董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甲有权将古董以更高的价卖给丙。乙采用哄甲8岁的儿子将古董交给他的手段取得对古董的占有,是不合法的,不能取得古董的所有权。交货前古董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故B项正确。

  • 第2题:

    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意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并当场将瓷器交给丙。该瓷器所有权应归(  )。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答案:C
    解析:
    甲乙二人虽然订立了瓷器买卖合同,但是并未交付,乙并未获得瓷器的所有权,乙对甲仅享有债权;甲已经将瓷器交付给丙,所有权从甲处转移至丙处,丙获得了瓷器的所有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性,该所有权应当归丙。

  • 第3题: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将画卖给乙,但是并没有交付给乙,所以所有权没有转移给乙。甲又将该画卖给丙,但仍然没有交付给丙,所以所有权也没有转移给丙。最终画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

  • 第4题: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考点】物权的转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详解】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对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对于交付的理解是,首先交付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如果权利人没有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物权的意思,而受让人自行占有该动产的,不构成现实交付。选项B中,乙虽付款,但是甲并未交付名画于他。因此乙并未获得名画所有权。选项C中,虽然甲和丙对名画的买卖已经达成一致,但是由于没有交付从而导致丙无法取得该画的所有权。选项D中,虽然丁实际占有了该画,但是并非基于甲的交付,丁也无法获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

  • 第5题:

    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意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定金若干。乙听得此事,诱甲七岁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的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应归(  )。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答案:A
    解析: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本题中甲对瓷器享有所有权,虽然甲答应过乙将瓷器卖给乙,但是并未交付给乙,乙并没有获得瓷器的所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力,甲有权追回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