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起,张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万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19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1999年3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曾在1988年元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价值1800元。在追究张某和许某刑事责任时,张某和许某分别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A.张某盗窃合计3.18万元B.许某盗窃1.25万元C.张某盗窃3万元D.许某盗窃2.5万元

题目

1998年2月起,张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万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19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1999年3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曾在1988年元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价值1800元。在追究张某和许某刑事责任时,张某和许某分别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

A.张某盗窃合计3.18万元

B.许某盗窃1.25万元

C.张某盗窃3万元

D.许某盗窃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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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1998年2月起,张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万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 ”相关问题
  • 第1题:

    1998年2月起,张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19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1999年3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曾在1988年元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在追究张某和许某刑事责任时,张某和许某分别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

    A.张某盗窃合计31800元

    B.许某盗窃25000元

    C.张某盗窃30000元

    D.许某盗窃12500元


    正确答案:BC
    略 

  • 第2题:

    2008年2月起,赵某与钱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2008年10月赵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2009年3月案发后,赵某主动交代曾在1998年1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对于赵某和钱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赵某盗窃合计318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
    B.赵某盗窃合计300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
    C.赵某盗窃合计14000元,钱某合计盗窃9000元
    D.赵某盗窃合计11300元,钱某合计盗窃4500元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赵某1998年1月盗窃他人价值1800元摩托车一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按照盗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此案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应到2003年1月止。因此,此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盗窃的数额不能再算入赵某应负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盗窃数额,应当按照盗窃的财物价值算,不能按照销赃的数额算。共同盗窃的,每人都要对盗窃财物的总价值负责。

  • 第3题:

    2003年2月起,贾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2002年10月贾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在追究贾某刑事责任时,贾某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
    A.25000元
    B.39000元
    C.14000元
    D.30000元


    答案:D
    解析:
    【精解】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每个人都要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即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贾某对和许某共同犯罪的25000元负责任。同时数额的计算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失为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所获得的财物作为标准。故选D项。

  • 第4题:

    自1998年2月起,张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5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19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1999年3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曾在1988年元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在追究张某和许某的刑事责任时,张某和许某分别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

    A.张某盗窃合计31800元

    B.许某盗窃25000元

    C.张某盗窃30000元

    D.许某盗窃12500元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的数额计算问题。对共同盗窃案件,不能实行参与人均分数额的办法,而是各个犯罪人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负责。

  • 第5题:

    共用题干

    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3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5个多小时。对张某应以何罪处罚?()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
    C:破坏军事通信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刑法》第369条。详解:本题事实上存在想象竞合问题,即在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之间存在着竞合。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法规竞合的关系。其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通信保障秩序,后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军事通信设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用电信设施。本题中张某偷剪国防通信线路电缆,价值2万多元,致使通信中断5个多小时,这一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这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处刑较重,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


    【考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为军人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考点】破坏军事设施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


    【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冒充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以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考点】犯罪构成。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