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时某将国有林场已采伐的木料用车偷走,价值6000元,销赃后得赃款4500元。杜某、时某的行为共同构成()A.盗窃罪B.盗伐林木罪C.非法经营罪D.盗窃罪和销赃罪

题目

杜某与时某将国有林场已采伐的木料用车偷走,价值6000元,销赃后得赃款4500元。杜某、时某的行为共同构成()

A.盗窃罪

B.盗伐林木罪

C.非法经营罪

D.盗窃罪和销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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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杜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陈某、其妻李某和两个孩子杜甲、杜乙继承,当时李某已怀有身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3万元.胎儿出生后1天后不幸夭折,这3万元应如何处理?()

    A.由李某继承

    B.由陈某继承

    C.由杜甲、杜乙继承

    D.由李某、陈某、杜甲、杜乙继承


    正确答案:A
    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2款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胎儿出生前为胎儿保留的3万元遗产份额的归属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即如果胎儿正常出生,则该笔遗产归婴儿(胎儿出生后即成为婴儿)所有;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这3万元自然作为婴儿的遗产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那么胎儿便没有资格成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这3万元遗产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1天后不幸夭折,李某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这3万元.故答案为A.

  • 第2题:

    蔡某,男,32岁,原系国有企业的采购员。杜某,女,28岁,某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蔡某于2000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2年10月,蔡某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自己的姘妇杜某商量,由杜某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杜某家中。晚饭时,蔡、杜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杜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蔡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蔡某唯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蔡某又生恶念,用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杜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当晚,蔡、杜二人将平某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江里。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与杜某合谋后,通过灌酒的方法来实现奸淫的目的,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已经着手实施奸淫行为,但是由于被害人反抗而没有得逞,是强奸罪的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中,蔡某是主犯,杜某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临时起意故意杀人,将被害人平某掐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其杀人的故意超出与杜某形成的强奸的共同故意,所以杜某不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所以,对于蔡某应当撤销缓刑,将受贿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 第3题:

    2003年2月起,贾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2002年10月贾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在追究贾某刑事责任时,贾某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
    A.25000元
    B.39000元
    C.14000元
    D.30000元


    答案:D
    解析:
    【精解】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每个人都要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即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贾某对和许某共同犯罪的25000元负责任。同时数额的计算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失为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所获得的财物作为标准。故选D项。

  • 第4题:

    杜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陈某、其妻李某和两个孩子杜甲、杜乙继承,当时李某已怀有身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3万元。胎儿出生后1天后不幸夭折,这3万元应如何处理?()

    A.由李某继承
    B.由陈某继承
    C.由杜甲、杜乙继承
    D.由李某、陈某、杜甲、杜乙继承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胎儿出生前为胎儿保留的3万元遗产份额的归属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即如果胎儿正常出生,则该笔遗产归婴儿(胎儿出生后即成为婴儿)所有;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这3万元自然作为婴儿的遗产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那么胎儿便没有资格成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这3万元遗产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1天后不幸夭折,李某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这3万元。故答案为A。

  • 第5题:

    某省国有公司与某私营企业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张某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主管财会。新公司中的一高管人员杜某见张某几乎无人监督,就劝说张某一起侵占单位资金。杜某利用工作机会制作虚假的发票,让张某进行报销,共侵占资金30多万元,杜某分得20万元。后来,杜某利用自己报账的机会模仿张某的签名伙同私营企业派来的工作人员朱某从该公司骗取了10万元。下列选项中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有:

    A.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张某帮助杜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行为
    C.杜某伙同朱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行为
    D.对杜某应该认定构成两个职务侵占罪

    答案:B,C
    解析:
    张某显然符合《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关于审理贪污、职务浸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杜某是犯意的发起者。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杜某是主犯,所以本案中第一个行为应该按照杜某的身份定罪依据《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杜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杜某、张某两人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故杜某伙同朱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B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