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查实
B 责令重新申报
C 核定
D 加倍认定
第1题:
第2题: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协商确定其销售额。
第3题:
3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4题: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税是采用组成计税价格。
第5题: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顺序确定销售额,首先应该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