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 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该报社的行为侵犯甲的什么权益?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刊登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关于甲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C.报社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报社侵犯了甲的自由权。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