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规定,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规定,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延迟获得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2.宣誓人要做到————————A. 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B.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C. 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D. 必须大声宣誓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规定,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
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A.行政长官B.主要官员C.行政会议成员D.立法会议员
第1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规定,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容的法定誓言。( )
第2题:
第3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相应公职资格。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