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规定,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延迟获得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第1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规定,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
第2题:
第3题:
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基本法的解释权,下列那些机关可以解释香港基本法?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C.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D.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第4题:
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说法正确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C.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也可以对涉及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基本法条款进行解释
D.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