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的房屋被依法拆除,那么林某何时丧失房屋的所有权?A.自房屋建成之日B.自开始建造房屋之日C.自拆除命令下达之日D.自房屋被拆除之日

题目

林某的房屋被依法拆除,那么林某何时丧失房屋的所有权?

A.自房屋建成之日

B.自开始建造房屋之日

C.自拆除命令下达之日

D.自房屋被拆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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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  )。

    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E.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答案:B,D
    解析:
    甲、乙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有效。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情形主要有:①买卖、交换、赠与、分割房地产登记;②基于合同约定抵押房地产登记;③除依据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和拆除房屋事实行为,已登记房地产权利的变更、更正、注销登记等。题中,甲、乙双方属于买卖关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不发生效力。

  • 第2题:

    王某从其父亲处继承一间房屋,下列关于该房屋所有权变动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王某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时取得所有权
    B.王某自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如王某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
    D.如王某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所有权自交付房屋时发生转移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该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B项说法正确。

  • 第3题:

    根据《物权法》,关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某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作出的分割不动产的判决书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B.某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决定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C.刘某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D.关某在分配的宅基地上建造住房,房屋建成之日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张某在分配的宅基地上建造住房,房屋自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原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所以选项E错误。

  • 第4题:

    方某向新天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不久,新天房地产公司又瞒着方某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林某。房屋建成以后,新天房地产公司向林某交付了该套房屋的钥匙,并办妥了交房人住手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方某办理预告登记后即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林某应向方某返还房屋
    B:因为新天房地产公司已向林某交付房屋,且林某为善意,所以该套房屋归林某所有
    C:方某办理的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D:方某应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C,D
    解析:
    依房屋预售合同,买方有权请求卖方在房屋建成后向自己交付房屋,但这一权利在性质上为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由此,方某办理的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林某的效力,林某即使已经占有该房屋,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选项C正确,选项B错误。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将来实现物权,其本身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方某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后及时申请登记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 第5题:

    王某从其父亲处继承一间房屋,下列关于该房屋所有权变动的说法错误的是()。
    A.王某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时取得所有权
    B.王某自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如王某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
    D.如王某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所有权自交付房屋时发生转移


    答案:B
    解析:
    B [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该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B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