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根据该条第(4)项,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5)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均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非“选举”产生,故B项“选举”的表述错误。根据该条第(8)项、(9)项,C项正确。
从《宪法》第62条第(13)项、第(14)项表述看,宪法区分“建置”、“设立”的含义。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从该第6条的规定来看,《宪法》第62条第(13)项所称“建置”,包括“设立、撤销、更名”。也就是说,“建置”除包含“设立”外,还包括“撤销”、“更名”。若严守《宪法》第62条第(14)项字面含义,全国人大只能决定特区的设立,而不得“更改特区名称”,更不得“撤销特区”。从此意义上讲,D项“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置”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