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D
更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置

    B.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C.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D.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参考答案:BD

  • 第2题:

    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

    答案:A,C
    解析: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根据该条第(4)项,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5)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均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非“选举”产生,故B项“选举”的表述错误。根据该条第(8)项、(9)项,C项正确。
    从《宪法》第62条第(13)项、第(14)项表述看,宪法区分“建置”、“设立”的含义。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从该第6条的规定来看,《宪法》第62条第(13)项所称“建置”,包括“设立、撤销、更名”。也就是说,“建置”除包含“设立”外,还包括“撤销”、“更名”。若严守《宪法》第62条第(14)项字面含义,全国人大只能决定特区的设立,而不得“更改特区名称”,更不得“撤销特区”。从此意义上讲,D项“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置”的说法错误。

  • 第3题:

    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

    答案:A,C
    解析:
    【考点】全国人大的职权【详解】《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故AC选项正确。全国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故总理、副总理是分别由主席、总理提名后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非“选举”产生,B选项错误。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而不包括决定其“建置”,故D选项错误。【陷阱】一定注意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和由其“决定”产生的人员的不同。

  • 第4题: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置

    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参考答案:AC

  • 第5题:

    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

    答案:A,C
    解析: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根据该条第(4)项,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5)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均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非“选举”产生,故B项“选举”的表述错误。根据该条第(8)项、(9)项,C项正确。
    从《宪法》第62条第(13)项、第(14)项表述看,宪法区分“建置”、“设立”的含义。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从该第6条的规定来看,《宪法》第62条第(13)项所称“建置”,包括“设立、撤销、更名”。也就是说,“建置”除包含“设立”外,还包括“撤销”、“更名”。若严守《宪法》第62条第(14)项字面含义,全国人大只能决定特区的设立,而不得“更改特区名称”,更不得“撤销特区”。从此意义上讲,D项“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置”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