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陈某、高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某是企业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该企业购买了一套商用房屋,但是高某伪造相关文件到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高某。李某、陈某欲提起行政复议,撤销房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是()。A、李某和陈某B、李某C、陈某D、该合伙企业

题目
李某、陈某、高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某是企业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该企业购买了一套商用房屋,但是高某伪造相关文件到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高某。李某、陈某欲提起行政复议,撤销房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是()。

A、李某和陈某

B、李某

C、陈某

D、该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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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李某、陈某、高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某是企业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该企业购买了一套商用房屋,但是高某伪造相关文件到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高某。李某、陈某欲提起行政复议,撤销房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王某、高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为企业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该企业购买了一商用房屋,但是高某伪造相关文件到市建设委员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高某。张某、王某欲提起行政复议,撤销建委的具体行政行为。谁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 )A.以合伙企业作为申请人,高某可以作为第三人 B.张某、王某作为申请人,高某可以作为第三人 C.张某作为申请人,高某和王某可以作为第三人 D.张某作为申请人,高某可以作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A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正确答案选A。

  • 第2题:

    某有限合伙企业有李某、夏某与韩某三名合伙人,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8年3月,李某擅自将自有的一套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收益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B.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C.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D.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突破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了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依旧是有效行为,只是所得收益应收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以只有A项正确。

  • 第3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孙某、李某有权监督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C.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孙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某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某、李某、钱某有权决定撤销对赵某的委托

    答案:C
    解析:
    ( 1)选项 ACD: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孙某、李某)有监督权、撤销委托权、查阅账簿权,但无异议权;( 2)选项 B:当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钱某)可以对其他合伙人(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 第4题:

    第 22 题 张某、王某、高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为企业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该企业购买了一商用房屋,但是高某伪造相关文件到市建设委员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高某。张某、王某欲提起行政复议,撤销建委的具体行政行为。谁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

    A.以合伙企业作为申请人,高某可以作为第三人

    B.张某、王某作为申请人,高某可以作为第三人

    C.张某作为申请人,高某和王某可以作为第三人

    D.张某作为申请人,高某可以作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A
    [考点] 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答案及解析] A。《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此,A项当选。

  • 第5题:

    李某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张 某是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二人在一次车祸中丧 生。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是10岁的儿子小李,张某的法 定继承人是其妻陈某。对于合伙人资格的继承问题, 合伙协议未作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小李和陈某如继承李某和张某的合伙人资格, 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小李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并且须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
    C.不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陈某可以继承张某 的合伙人资格
    D.小李的监护人如不同意小李继承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应退还李某的财产份额


    答案:B,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 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 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 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 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 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 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 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 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 据该条规定可知,B、D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80 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 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该条规定继承人可以取得有 限合伙人资格,并不是应当取得,所以C选项正确,结 合第50条可知,A选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