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07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相关经济业务:(1)按现行会计制度计算的全年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其中包括国库券利息收入50000元。(2)核定的全年计税T资为600000元,全年实发工资650000元。(3)用银行存款实际缴纳所得税250000元。假定本企业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要求:(1)计算甲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甲公司2007年度应交所得税。(3)编制甲公司确认应交所得税、实际缴纳所得税和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

题目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07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相关经济业务:(1)按现行会计制度计算的全年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其中包括国库券利息收入50000元。(2)核定的全年计税T资为600000元,全年实发工资650000元。(3)用银行存款实际缴纳所得税250000元。假定本企业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要求:(1)计算甲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甲公司2007年度应交所得税。

(3)编制甲公司确认应交所得税、实际缴纳所得税和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二级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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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7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相关经济业务: (1)按现行会计制度计算的全年利润总额为1 000 000元,其中包括国库券利息收入40 000元。 (2)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800 000元,全年实发工资850 000元。 (3)用银行存款实际缴纳所得税300 000元。 假定本企业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不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影响。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甲公司2007年度应交所得税。

    (3)编制甲公司确认应交所得税、实际缴纳所得税和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二级明细科目)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 000 000-40 000+50 000:1 010 000
    (2)甲公司应交所得税=1 010 000×33%:333 300
    (3)确认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333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3 300
    (4)实际交纳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5)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333 300
      贷:所得税费用 333 300

  • 第2题:

    甲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000万元,其他债权投资期末公允价值上升10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未发生其他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则甲公司2019年度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为( )万元。

    A.1000
    B.1100
    C.1075
    D.1025

    答案:C
    解析:
    甲公司2019年度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1000+100×(1-25%)=1075(万元)。

  • 第3题:

    甲公司2018年度按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 000 000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为200 000元,年末数为250 000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为125 000元,年末数为100 000元。甲公司所有暂时性差异均与损益直接相关,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18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甲公司2018年所得税费用。 (3)编制甲公司2018年所得税核算的会计分录。


    D

  • 第4题:

    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债权投资分别增加20万、40万,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当期应交所得税为150万元,则甲公司2018年度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应当列示为( )。

    A:155
    B:135
    C:125
    D:165
    E:145

    答案:A
    解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2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万元,同时确认所得税费用5万元;其他债权投资增加4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万元,同时冲减其他综合收益10万元(二者的差异原因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当期损益,而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当期损益)。因此则甲公司2018年度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应当列示金额=150+5=155(万元)。

  • 第5题:

    中国居民A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情况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20%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相关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A公司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甲国分支机构所得未汇入我国,是否计入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说明理由。
    (2)说明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是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还是间接负担的所得税。
    (3)计算A公司来自甲国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4)计算A公司来自乙国子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5)假定没有影响税额计算的其他因素,计算A公司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答案:
    解析:
    (1)甲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应计入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分支机构不具备利润分配的职能,不论利润是否汇入我国,都应并入A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
    (3)来自甲国分公司的抵免限额=200×25%=50(万元)。
    (4)乙国税后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
    323÷(1-5%)÷(1-15%)=400(万元)
    抵免限额=400×25%=100(万元)。
    (5)甲国境外优惠饶让视同纳税=200×20%=40(万元)
    在乙国实际缴纳税款=400-323=77(万元)
    甲国视同已纳税额40万元小于50万元的抵免限额。
    乙国实际已纳税额77万元小于100万元的抵免限额。
    A公司当年境内境外所得在我国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0+200+400)×25%-40-77=650-40-77=5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