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驾驶汽车因为超速行驶将丙某撞成重伤。坐在驾驶台副座的乙某下车察看丙某的情况,发现伤势很重,为了逃避责任,乙某和甲某将丙某抬上车,拉到一个僻静的地方,将丙某藏在草丛中。丙某在12小时后因为失血过多死亡。关于此案( )。A.甲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乙某构成包庇罪B.甲某、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C.甲某、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共同犯罪D.甲某,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题目

甲某驾驶汽车因为超速行驶将丙某撞成重伤。坐在驾驶台副座的乙某下车察看丙某的情况,发现伤势很重,为了逃避责任,乙某和甲某将丙某抬上车,拉到一个僻静的地方,将丙某藏在草丛中。丙某在12小时后因为失血过多死亡。关于此案( )。

A.甲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乙某构成包庇罪

B.甲某、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C.甲某、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共同犯罪

D.甲某,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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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答案] C
    [评析] 参见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逃逸致人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指使他人逃逸的,以共犯论。但本案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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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案情:甲某因为丁某欠其20万元赌债久拖不还,便纠集乙、丙将丁某骗至自己开办的水泥场内关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某对被捆绑的丁某进行殴打,致使丁某昏死过去。甲某以为丁某已经死亡,将丁某藏匿于水沟中,致其溺死。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某死亡,十分害怕。甲某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某的妻子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某被绑架,索要30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甲某在逃避追捕中,登上一辆长途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某声称,要想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众乘客只好交出财物才得以下车,司机也趁机逃走。甲某干脆自己开车。甲某只开过农用三轮车,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因此路过一个小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致其轻伤)。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某因恐惧根本不敢停车,将拦截汽车的三人撞倒后(其中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继续逃逸。乙、丙二人在逃匿中,搭乘一辆出租车,乘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际,乙某突然将车开走。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乙某开车时不小心撞到路边的行人,乙某下车察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某如何处理。丙某说事到如今,管不了那么多了,叫乙某赶快开车离开。乙某于是将行人拖到前方不远的垃圾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被发现,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请分析甲、乙、丙行为的性质。


    正确答案:
    [考点]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夺罪
    1.关于甲、乙、丙三人关押丁的行为:(1)甲、乙、丙三人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238条规定,因他们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对甲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他使用暴力将丁打昏,后来又将丁藏匿予水沟中致其被溺死,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罪。(3)乙、丙不必为丁的死亡负责,因为杀死丁是甲一个人的行为,乙、丙不具有伤害、杀人的共同故意。(4)甲、乙、丙发出勒索信的目的是转移视线,以掩盖丁某死亡的真实情况,不是为了敲诈勒索,因此不构成犯罪。
    2.关于甲逃跑中的犯罪行为:(1)甲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的行为。依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构成劫持汽车罪。
    (2)甲胁迫乘客交钱才能下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且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法定加重情节。
    (3)甲第一次开车不慎撞倒行人的行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甲仅致人轻伤。(4)甲第二次撞倒他人是在明知会发生此结果而放任其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3.关于乙、丙逃跑中的犯罪行为:(1)趁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际,突然将其汽车开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2)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其属于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的情形,致使该行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丙指使乙逃逸,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 第2题:

    下列选项中构成间接正犯的是:( )

    A.甲痛恨丙,并知道乙有喝醉酒发酒疯打人的毛病。为了痛打乙,甲喊来乙、丙共同喝酒,把乙和丙灌醉后,将乙、丙锁在房间里离开,后发现丙被乙打成重伤
    B.医生赵某发现自己痛恨的钱某来看病,就故意开错药,并让护士陈某给钱某注射,致钱某重伤
    C.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施犯罪
    D.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间接正犯的认定问题。A项中,即便乙负刑事责任,但甲、乙也构不成共同犯罪,甲是利用乙的犯罪行为达到自己犯罪的目的,因此,甲构成间接正犯。B项中,护士陈某是作为无罪过的犯罪工具被医生赵某使用,医生赵某构成间接犯罪。选项CD也都能构成间接正犯。

  • 第3题:

    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

    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乙构成入户抢劫

    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答案:A,B,D
    解析:
    选项 A 正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行为人将李某打昏的行为并不是发生盗窃、诈骗、抢夺之后,因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选项 B 正确。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选项 C 错误。转化型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是阻止其窝藏赃物、抗43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人,本案中陈某不属于上述人员的范围,所以丙不成立抢劫致人重伤。选项 D 正确。本案中,丁是为了抗拒张某的追赶而开枪射击,因为打击错误致使路人汪某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 第4题:

    甲某(女)给丙某(丙某系甲某的小叔子)投了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祥运定期保险。此后,甲某为骗取保险金,与乙某密谋杀害丙某。某日晚8时许,甲某与丙某在临平看了店面后,甲某打电话给乙某,告诉乙某自己所在的位置,当乙某找到甲某、丙某后,甲某以乙某要回许村,叫丙某带乙某回家为由,叫乙某坐在丙某的助动车后座上。丙某带乙某在前,甲某一人骑助动车在后,当行至临平镇长树村机埠时,乙某用手势示意甲某停车,稍后,乙某以要小便为由下车,并拿出事先准备的铁榔头,猛击丙某的头部数下,致丙某严重颅脑外伤伴急性失血死亡。

    根据资料回答 80~81 题。

    第 80 题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

    C.对甲某应当数罪并罚

    D.对甲某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正确答案:ABC
    甲某投保时,就具有进行诈骗的目的,因此,其投保行为属于保险诈骗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为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应当数罪并罚。鉴于甲某骗保险金未得逞,故认定保险诈骗未遂。

  • 第5题: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钱某持刀袭击。钱某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钱某搏斗,将其打成重伤。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钱某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紧急避险
    B:赵某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乙,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乙发动汽车追赶,在追了200米后将赵某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由于赵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超法规的自救行为
    C:丙发现李某生产、销售劣质产品,而将李某打成轻伤,致使李某在随后三天无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由于丙阻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故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丁被孙某追杀,逃跑过程中捡起木棒砸向孙某,将孙某和附近跑步的蔡某砸成重伤。丁砸伤孙某属于正当防卫,而砸伤蔡某不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D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详解:不法侵害是客观的,与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无关,只与该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有关。钱某虽是精神病人,但甲的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A错误。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其不法侵害的时间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此期间,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选项B就属于这种情形,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选项B错误。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李某生产、销售劣质产品是单纯侵害公法益的问题,不属于公民个人的防卫范围,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C选项错误。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丁对孙某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于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丁是明知可能会误伤他人,但为了正当防卫而不得以实施的,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是不得已的,根据主观罪过,认定为故意、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选项D正确。